840平方公里的污染面积,不是一个小数字。按渤海总面积7.7万平方公里计算,此次污染面积已经超过了总面积的1%。中海油出了这么大的事情,却不需要承担漏油责任,很多人想不通。
按照国家海洋局的说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作业者承担所有责任。此次康菲公司被认定为责任者,因此海洋部门只追究该公司的责任。既然是法律的规定,似乎就不好再多说什么了。
不过,即使中海油不必承担法律责任,也绝不意味着这家央企就可以超然于此事故。从经济责任来说,中海油的责任要根据其与康菲石油签订的合同来界定。回顾此事故的前前后后,在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之外,中海油理应诚恳向社会道歉,并担当起其必须担当的更多责任。
中海油作为央企,作为“共和国长子”,作为上市企业,管理不严之责,无论如何是不能逃脱的,此为责任之一。蓬莱19-3油田位于渤海湾,是由中海油与美国康菲石油合作开发,其中,中海油有51%权益。尽管作业方是康菲石油,该企业依法当受罚,但合作方中海油又焉能置身事外——正如一幢正在建设的楼房出了问题,建设方不能脱责,开发商又岂能完全脱离干系?从管理不严的角度找责任,这是中海油需要自省的第一步。
责任之二,是事故发生已经整整一个月,这么长的时间里,中海油能瞒就瞒,或者利用概念,拣数字小的说。集体沉默的鸵鸟策略,是对公众利益的无视,企业社会责任更无从谈起。那种“由于技术局限性等相关问题,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得出结论”的说法,是没有说服力的,却让人心生不见反思、倒见推卸之感。中海油不仅对普通大众不作交代,甚至相关地方政府对事故也毫不知情。另外,中海油方面此前透露,此次事故泄漏范围只涉及200平方米左右,却刻意不谈及污染面积。200平方米与840平方公里的反差,真是让人感慨。
责任之三,是中海油近年来已经造成多起相关事故。本报近日的相关报道显示,去年5月,中海油天津分公司“南海一号”钻井平台就发生过溢油事故。很遗憾,中海油对于较为频繁的事故,从不完整披露。“粗暴开采”的背后,是惩罚无力,大型央企根本无畏惧心,以后又如何能防微杜渐?
常言道,“人心是杆秤”。作为一家大型央企,中海油理应担当的责任,或许不在国家海洋局的处罚里,但一定会在社会公众的心中。央企的傲慢与当前海洋生态现状两相对照,更是令人深感忧虑。本报今天有报道指出,近30年间,我国沿海共发生船舶溢油事故2353次,平均3.5天发生一起,溢油总量达34189吨。海洋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海洋生态已在告急,现实不容忽视。
问题又回到最为常识性的逻辑上来。面对频频的海洋污染事故,一是要靠相关企业强化管理,优化技术,并担当起必要的义务;二是监管者要尽到责任。中国目前存在的许多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监管者与被监管方利益常常一致,或者是制度建设跟不上现实要求。比如,此次针对康菲石油20万元的处罚,力度明显过小。如此频繁的海洋污染事故,与如此轻微的处罚力度两相对比,更显出相关立法的滞后与不足。
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在海洋生态堪忧、海上石油开发日益频繁、类似污染事故可能处于高发期的背景下,相关各方理应以此次事故为戒。进一步梳理、检讨事故原因,优化或建立常态应急机制,可谓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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