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一天,国家海洋局在新闻发布会上称,蓬莱19-3油田通过注水和岩屑回注,可能增加了平台附近的地层压力,为流体连通地层提供了能量,导致B平台海底溢油;蓬莱19-3C平台在钻井过程中发生井涌、侧漏,从而导致了溢油发生。
国内一位资深的原油勘探开采人员向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分析说,“采油就像把炒菜锅翻过来打孔,井涌意味着原油从孔中喷射出来,侧漏是从锅盖的边沿漏出油来,通常情况下,两者都是因为向井口注水和岩屑回注时,对压力的控制不够,人为因素大部分情况下占主因。”
壳牌中国公司一位从事原油开采的人士对此表示赞同,他说井涌形成不仅与钻井压力没有控制好有关,防喷保护器没有起到作用,人为操作不当的因素很大。
而判定事故严重程度的重要指标——漏油量,无论中海油还是康菲都没有正面回答。身为作业方康菲合作方的中海油以“列席”身份出现在发布会上,中海油执行副总裁陈壁对于双方合作的解释为,康菲中国负责日常管理、生产经营,中海油主要是在年度计划、预算、重大投资、变更,以及督促做作业者履行合同义务方面,进行管理。
但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按照中海油与康菲签署的合同,发生泄漏的19-3油田分为勘探、开发和生产三个阶段:在勘探阶段,投资责任及勘探风险由外方承担,而在开发、生产领域中方介入。目前已经进入生产阶段的初期。
弱势环保
环境保护一直以来都不是石油石化业重点关注的领域。本报记者采访的多个国内外石油公司的人士均表示,在企业的HSE(健康、安全、环保)守则中,环保虽然有所涉及,但重要性要远远排在其他因素之后。
上述公司的人士称,各个公司对HSE守则中的具体内容会不一样,但方向上是一致的,保证人的安全和健康以及环保,在中石油的HSE中海油一个Q?质量?,壳牌的多加了一个S?安保?。
大部分事故都会定性为安全事故,对其进行定级时,环保并不是其中的考虑因素。国内一家石油企业的人士6日晚间告诉记者,国内多数石油公司表对于事故等级进行界定时,均参照国家安监总局的规定。
依据2007年6月开始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规定,区分事故的四个等级中,最严重的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中海油的此次渤海漏油事件为例,环境修复的成本等沿岸渔民的损失都可以折算出经济价值,据此也可以对事故等级进行界定。”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公众参与议题负责人常成6日向本报记者指出,发生在石油石化行业的事故,对环境的影响也理应纳入到对事故等级的界定中去。
监管乏力
环境污染事故的定级并非无章可循,本报记者对多个石油公司进行采访时发现,石油公司都会设定有突发事件预案,其中也会将环保作为内部确定事故等级的标准之一。
国家层面上,依据环保部公布的《环境污染事件分级标准》,对环境污染事故分为四级,排在第一的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在人员伤亡设置上与安全生产中的事故等级要求一致,但经济损失仅为1000万元,并附带有其他环境要求,如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等。今年5月开始实施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对于各个等级的环境污染事故都有相应的上报制度。
国内某石油公司的一位副总工程师认为现有对环境污染等级界定的局限性较大,他向记者分析说,除了表面定性外,更应该定量分析,让环境污染事故的上报制度更具有操作性。
而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和监管不力也是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处理不利的重要原因之一。国外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体系,能够有效弥补企业主动披露事故积极性不够的天生缺陷。以BP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为例,BP在事故发生后的四天内就对漏油量进行披露,但中海油在事故发生一个月后,依然称原油泄露量还在调查中。
“中海油和康菲在渤海漏油事件中的瞒报行为,与紫金矿业的瞒报行为性质一样,特别是上市公司本身就有信息披露的义务。”常成认为,对于非上市公司,也应当落实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义务,并引入更为严格的披露制度。
公共环境研究中心马军对此表示赞同,6日晚间他向记者强调说,海上原油开采造成的事故往往远离公众视线之外,更应当对企业是否及时披露相关情况进行严格监管,相关的处罚机制亦有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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