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湾溢油事件公布后,对相关企业可能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行政处罚引起舆论热议。国家海洋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正在组织监测评估工作,为将来的生态索赔提供依据,其数额将大大高于20万元。有专家指出,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之外,渔政部门也可以代表国家索赔,地方政府以及其他因此受到损失的单位、个人,也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虽然被指陈旧滞后,但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依然赋予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两方面的职责:一是有权根据海洋环境污染的危害和损失后果,按一定比例有限地加重对责任主体的处罚;二是根据海洋生态破坏致国家重大损失的民事索赔责任。也就是说,代表国家进行海洋生态破坏损失索赔,是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之一。
此外,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华全国律协环境资源能源委员会主任汪劲指出,渔政部门也可以就国家海域、国有渔场等渔业资源因污染致死亡的损失代表国家索赔,如果事故海域有海洋保护区,保护区主管部门也可以代表国家索赔。渤海湾作为自净能力非常弱的内海海域,此次污染面积超过840平方公里,其对海洋生态的破坏和较长一段时间的影响,可想而知。是故,有关部门代表国家索赔当系责任所在。
谈及索赔,很多人会想到墨西哥湾发生漏油事故后,美国政府向BP开出的首笔清理油污账单高达6900万美元,随后的罚单和索赔高达数百亿美元。其实,同是《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加入国,我国亦不缺少溢油索赔案例。比如2002年,满载原油的马耳他籍油轮与我国船只在天津大沽锚地东部海域发生碰撞,导致原油泄漏,污染海域面积达359.6平方公里。天津海洋局代表国家就海洋生态环境受损、塘沽等地渔民协会代表渔民,向肇事船船东等提出索赔,使该案总标的额达到1.7亿元人民币。
一方面,有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授权;另一方面,代表国家索赔以及受损单位和个人提出索赔,已有先例,那么此次更大面积的海域污染,有关部门没有理由不索赔——以国家的名义,以那些受到损失的渔民的名义。当然,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责任的同时,也具有附带价值。康菲石油称,事故发生后已第一时间向相关政府部门和合作伙伴通报。但公开的信息却“真空”了长达月余。这其中,政府有关部门是否存在责任,如若不敢理直气壮地代表国家索赔,那么就难逃授人以柄的猜忌。
责任之外,代表国家索赔还是一种态度。在国家海洋局此前的通报中,康菲石油被列为责任人,作为合作方的中海油不承担责任。但是,不好意思的中海油在道歉的同时,还表态将分担责任。所以,有关部门代表国家向合作双方索赔,表示的态度就是作为行政监管部门并没有刻意庇护垄断国企,或者被垄断国企绑架。
最重要的一种态度是,对于如此大范围的溢油污染,如若单单进行行政处罚,似乎是进入了一种行政权力自我迷恋的境地;而通过代表国家向肇事企业依法索赔,表达的则是依法行政的立场。令人关注的后续索赔问题何去何从,我们抱以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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