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运管处宣布,自8月1日起,上海市区出租汽车起租费为13元,区域性出租汽车起租费为11元。同时,在此基础上,市区和区域性出租汽车每乘次计收1元燃油附加费。
2011年7月9日起,上海市区出租汽车起租费由12元调整为13元;区域性出租汽车起租费由10元调整为11元。由于计价器程序更新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所以在7月底出现了两种运价并存的情况。根据有关规定,从8月1日起,上海市区出租车起步费用即为14元,区域性出租汽车为12元。出租汽车新的燃油附加费通过车载计价器操作,在发票中运价部分与燃油附加费分列,合并计收,一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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