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获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石油企业境外所得税的抵免政策。
《通知》指出,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项目投资、工程技术服务和工程建设的油(气)资源开采活动取得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石油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抵免范围限定在第一层(石油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至第五层外国企业。其中,第二层至第五层即指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该石油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与2009年出台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政策相比,新规最大的亮点就是将石油企业的境外股息所得抵免范围扩大。据记者了解,原政策将抵免范围限定在第三层外国企业,而新规则是扩大到第五层,因此,三大石油企业有望从新规中获益。
据业内人士介绍,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当中,经常采用的是五层以上的结构,如果仅限于三层,企业境外所得往往难以得到充分抵免,这样会导致企业部分境外所得存在境内外“双重征税”的可能,新规出台意味着石油企业“双重征税”的问题将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新规的另一个亮点,在于可以由企业自由选择分国抵免或者综合抵免。《通知》明确,石油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或者汇总计算其来源于境外油(气)项目投资、工程技术服务和工程建设的油(气)资源开采活动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税务专家王骏向记者介绍,在目前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抵免操作当中,每个国家或地区都有抵免限额,因此,可能出现企业在A国的抵免额度用完了,但是在B国的抵免额度却还没有达到上限的情况,而综合抵免则可以充分利用各个国家的抵免额度。
“在目前石油企业境外项目普遍盈利的情况下,综合抵免可以使石油企业税负降低。”王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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