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发生火灾 详解企业投保误区

   2011-08-29 中金在线中金在线

116

核心提示: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8月29日上午10点左右突然发生火灾。大连市委宣传部称,起火点是中石油大连石化7厂,位于甘

  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8月29日上午10点左右突然发生火灾。大连市委宣传部称,起火点是中石油大连石化7厂,位于甘井子区,是一个储油罐,内有800吨柴油;现场浓烟滚滚。

  随着国内各行业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的保险意识已经越来越强,企业的投保率也在逐年增长。但是有些企业尤其是新投保企业,由于对保险原则知之不多,所以很容易步入这样一个误区:以为保险就像“保险箱”,只要投了保,损失就由保险公司来承担,所以企业买了保险之后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实际上购买保险有很大的学问,企业必须对自己的权利、义务、需要承担的风险以及相关手续的办理有充分了解,切不可在对保险知之甚少的情况下,盲目乐观,进而忽视了“损失”与“赔偿”哪一个更值得企业关注的问题,疏于风险防范而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

  参加保险之后,许多企业都存在这样一种认识:认为参加保险就等于进了“保险箱”,出险后保险公司都会赔偿。其实并不完全这样,企业投保后只是意味着保险合同关系的开始,只有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且投保人在履行了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发生保险损失后才能获得赔偿。在《企业投保误区》系列的前几篇文章中,我们已经就一些得不到保险赔偿的情形进行过分析,这里需要提醒企业的是在出险以后,也有两种情况可能会使企业得不到保险赔偿:一种是报案不及时,使保险公司无法及时就发生带入的原因及损失情况进行清查,保险公司有可能会以此为依据拒赔或少赔;另外一种情形是未经保险公司同意,企业放弃向第三方追偿权利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同时还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因此,企业必须对各种情况加以注意。

  另外,在关于“损”与“赔”孰轻孰重的问题上,这里也有必要再重点阐释一下。

  企业一般在投保时更多的关注的是出险后是否能得到赔偿的问题。出于对保险的损失赔偿作用的依赖,反而放松了企业的风险防范,但实际上,这种想法与做法,不仅增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对投保企业也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往往会导致“双亏”的结局。咱们不妨按出险后能得到保险赔偿的情况来举例分析一下:

  某服装厂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同时对存货与办公设备附加了盗抢责任。投保前该工厂每天都设巡逻人员在厂区巡逻,但投保后,该厂主管安全的厂长认为出险后有保险公司赔偿,可以高枕无忧了,同时还可以减少开支,所以取消了巡逻制度。在投保后的第二个月,该厂接到500套成衣的订单,但在约定交货日期前3天,该厂被盗,丢失成衣460套,价值76万元。同时财务室电脑主机2台,价值8000元,电脑中有大量数据没有备份而丢失。

  分析:在该案例中,虽然企业所丢失的成衣与电脑主机属于保险险责任,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但同时我们深入分析一下企业有哪些损失得不到赔偿:该厂这批成衣的丢失,肯定会造成无法及时交货的违约责任,按双方签订的服装加工协议,服装厂一定要支付违约金;另外,服装厂丢失的两台电脑就算得到保险公司的8000元赔偿,但电脑中的数据全部丢失,其所造成的损失要远远高于电脑本身的财产损失,而这部分损失却是无法得到保险赔偿的。

  所以,企业在投保过程中真正应该重点关注的不是得到“赔”,而应当是避免“损”。从以上案例来看,保险企业固然要按保险合同时行赔偿,但服装厂在盗窃损失发生后,还是要承担一些保险公司无法赔付的损失,而且从数量上来看,服装厂承担的损失不见得比保险公司会小。所以说,企业如果在保险后不认真履行风险防范义务,可能带来的就会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企业“双亏”的结果。

  另外,防灾防损也是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保险人有权对保险标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被保险人因此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都邦保险建议:企业应当切实转变思想,树立防损观念,购买保险后也应当加强企业防灾防损工作。企业投保的目的不应简单地停留在出险时得到保险赔偿上,另一个更高的目标是避免损失的发生和减少损失的程度,而且在这一目标上,保险公司与投保企业是完全一致的。在国外,许多知名的大企业参加保险,首先重视的是保险公司提供的防灾防损服务,其次才是保险损失补偿。因此,国内企业也应当尽快做好两个转变:一是从关注保险的价格尽快向关注保险的防灾服务转变;二是从依赖保险的赔偿向加强企业的防灾防损工作转变。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减少保险事故发生的次数与损失的幅度,保障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的共同利益,实现“双赢”。



       网站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图片来源于合作媒体和其他网站,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的目的在于发扬石化精神,秉持合作共赢理念,传递更多石油化工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快删除。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说明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  工信部粤ICP备05102027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3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