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成品油企业进口申领条件 分配原则 相关程序

   2011-1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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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第一条 成品油(燃料油)进口管理 成品油(燃料油)(以下简称燃料油)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同时允许符

    第一条 成品油(燃料油)进口管理

  成品油(燃料油)(以下简称燃料油)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同时允许符合申领条件的非国营贸易企业在年度进口允许量内进口一定数量的燃料油。

  第二条 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总量

  2012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总量(以下简称燃料油进口允许量)为1620万吨。

  第三条 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企业申报程序

  根据商务部《2011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以下简称商务部2010年第57号《公告》),符合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企业申领条件并获得2011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可继续按本《公告》规定申领2012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

  其他企业可根据商务部2010年第57号《公告》第一条、第四条中关于申领条件和报送材料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2012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企业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11年10月30日前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商务部(外贸司),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五矿商会)。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于2011年10月30日前报商务部(外贸司),同时抄送五矿商会。五矿商会对申报材料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商务部(外贸司)。商务部和五矿商会网站于11月15日起公示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商务部(外贸司)提出公示异议申请。商务部(外贸司)接到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提出异议者书面答复。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五矿商会于2011年11月25日前将复核意见、合格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商务部(外贸司)。商务部(外贸司)审定商会意见和公示结果,对合格企业进行备案,符合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按本《公告》规定申领2012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

  第四条 先来先领

  2012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符合非国营贸易进口企业条件的企业根据实际进口需求申领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其可申领的起始数量根据以往实际获得的燃料油进口允许量设定。在起始申领数量内企业可分次申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企业报关进口或将未使用完毕的自动进口许可证退回后,可在不超过起始进口允许量的范围内再次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直至燃料油进口允许量总量申领完毕。

  第五条 起始进口允许量

  (一)2011年已获燃料油进口允许量40万吨(含40万吨)以上的企业,2012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为20万吨;

  (二)2011年已获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在16-39万吨(含16和39万吨)的企业,2012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为15万吨;

  (三)2011年已获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在6-15万吨(含6万吨和15万吨)的企业,2012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为10万吨;

  (四)2011年已获燃料油进口允许量5万吨(含5万吨)以下以及2012年符合非国营贸易进口企业条件的新企业,2012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为5万吨。

  第六条 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领材料

  企业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和相关省级发证机构申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或副本,及原件或副本的复印件:

  (一)《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进口合同或委托代理的进口合同;

  (三)银行信用证或其他付汇凭证;

  (四)提单或其他能证明货物所有权的有效凭证;

  (五)相关发证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及发放

  许可证局和各地省级发证机构负责受理企业申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在申请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同时留存企业申请材料的复印件。

  第八条 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更改和遗失

  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最迟不得超过2012年12月31日。需要延期或者变更的,须重新办理,旧证撤销后换发新证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自动进口许可证遗失,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构和原证所列报关口岸办理挂失手续。核实无误后,原发证机构签发新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

  第九条 已使用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核销

  企业在报关进口后10个工作日内,凭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核销函到原发证机构预核销已使用自动进口许可证,核销函须列明自动进口许可证证号、报关单号、报关数量、报关日期、报关口岸等。预核销的已使用燃料油进口允许量不计入企业可申领的起始允许量,企业可就预核销数量再次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企业办理全部付汇、清关手续后,须凭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原件到原发证机构正式核销已使用燃料油进口允许量。正式核销手续应在清关后3个月内完成。

  第十条 未使用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退还

  企业须将未使用或未使用完毕的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原发证机构。企业退回的未使用允许量归入全国未使用燃料油允许量,供企业先来先领。

  第十一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核销的监督管理

  许可证局负责全国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核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将分季度监测、公布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核销率,即企业已核销数量(含预核销数量)/企业已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总量。

  许可证局督促各发证机构提醒首季度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及时交回未使用允许量,对次季度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予以警示和警告,对第三季度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采取扣减50%起始允许量、暂停发放新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措施。

  企业全年核销率将作为该企业2013年起始进口允许量的设定依据。

  第十二条 未使用燃料油进口允许量的公布

  在未使用燃料油进口允许量不足年度允许量10%的情况下,许可证局每15天公布燃料油允许量使用率和剩余数量,方便企业做好进口业务安排。

  第十三条 企业的相关责任

  企业须对所报送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企业和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函。企业如有伪造、变造报送和申领材料的行为,经查属实,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将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属实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2年内不得受理其燃料油进口业务申请。

  第十四条 其他

  自2011年12月25日起,各发证机构受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发放2012年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十五条 本公告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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