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进入石油产业上游障碍亟待打破

   2012-03-09 中华工商时报傅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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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民间资本自1992年进入石油行业以来,经过多年发展,已经进入我国成品油炼制、仓储、物流以及成品油销

  “民间资本自1992年进入石油行业以来,经过多年发展,已经进入我国成品油炼制、仓储、物流以及成品油销售领域的各个环节。民营石油批发企业与民营加油站固定资产总投资达到7720亿元,民营石油企业从业人员300多万人,在成品油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民间资本已成为我国石油产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和不可或缺的重要补充力量。”此次两会上,全国工商联在其团体提案中指出,民间资本虽然进入了石油行业,但受国家政策限制,其发展、生存空间狭小,一部分民营企业最终不得不在竞争中被淘汰出来。

  据了解,1999年5月,由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公安部等几大部门联合制定,国务院转发了《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该文件下发后,相关部门对石油行业进行了清理整顿、全面管控,使成品油批发、零售权集中于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大国有集团,并由此牢牢控制了成品油油源,导致民营石油企业没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保障,根本没有资源参与竞争,不具备参与公平竞争、公平准入的资格条件,陷入生存困境。

  “其中一个表现是成品油供应无法得到保障,现有仓储能力闲置问题严重。即使在2001年我国加入WTO后,获得非国营贸易成品油配额的民营油企也只能进口燃料油,无法进口汽柴油,因此时常出现批发企业无油可批和加油站无油可加的情况;民营油企约有6000万吨仓储能力,但由于长期没有稳定的油源供应保障,民营石油企业的码头、油库大多长期处于闲置状态。”全国工商联的这份提案指出,民营石油企业的困局第二个表现是原油不足,导致开工率不足。

  “由于民营企业尚未获得"非公有制经济36条"规定的石油勘探开采权,无法进入石油行业的上游,民营炼油企业只能在国家原油分配计划内由国有石油企业供应原油,而国家计划配给的原油自该文件发布、执行之后,就没有进行调整,民营炼油企业获得的原油配置指标远远不能满足生产的需要。”全国工商联的提案强调,按照该文件关于原油由国家统一配置管理的规定,又使得民营炼油企业在我国加入WTO后,即使具备非国营贸易原油进口资质,并取得原油进口配额,也难以直接进口原油。

  “民营炼油企业没有进口原油资质也不得加工进口原油,只能进口燃料油加工。由于缺少稳定的原油供给,民营炼油企业开工率普遍不到30%,设备装置闲置情况严重。”

  为进一步落实“非公经济36条”以及“新36条”,加快民间资本进入石油行业,全国工商联通过团体提案建议清理、撤销、废止或修改与“非公经济36条”文件精神相抵触、阻碍民间资本进入石油行业的有关文件和规定,为民间资本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真正让民营企业获得更广泛的发展空间。

  “首先就是要废止这份1999年5月由国务院公布的《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该提案指出,2006年12月4日,国家商务部颁布《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对取得原油和成品油经营资质做了明确规定,对原油、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管理形成了全新的一整套执行办法。而国办发〔1999〕38号提出的“石油集团和石化集团生产的原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国内销售的原油及中国新星石油公司和地方油田生产的原油,以及进口的原油,全部由国家统一配置,不得自行销售”的规定,使中石油、中石化等两大集团被赋予了代替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使该项规定的特殊权限,造成市场竞争主体之间处于不平等地位,妨碍了市场竞争,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与我国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取向不符,影响社会自主经济主体的培育,降低生产效率,极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而且,我国原油、成品油市场经过之后近十余年的发展,正逐步与国际石油市场接轨,国办发〔1999〕38号已不适应当前我国原油、成品油市场整体发展要求,应予以废止。”

  其次,建议取消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配额只能用于进口燃料油的限制,允许在配额内自行进口并在交易市场上流通。

  “取消限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民营石油企业的部分油源供应,让民营石油企业具备参与市场竞争条件,以促进行业整体水平和竞争力的提高,保证市场稳定供应,避免"油荒"频繁发生,使行业能更好地服务于市场和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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