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讯:近年来,以中外合作方式开采石油资源项目在逐渐增多,技术和资金方面的合作更加有利于能源开发加速。为保护国内石油天然气等不可再生资源,遏制由此而产生的环境污染。4月10日,国土资源部发文增收中外合作开采项目资源补偿费。
4月10日,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司发文称,从4月起,中外企业合作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应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上述石油资源包括常规石油、天然气,以及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
此前,财政部就分别于1989年和1990年发布涉及开采石油资源的两个行政法规,即《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要求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应当缴纳矿区使用费。
201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规定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补偿费重新开征后,意味着中外合作项目的石油企业成本将有所增长, 根据矿产品种类的不同,征收率在0.5%~4%之间。
目前国内有资质进行石油开采并对外合作企业只有中石油、中石化以及中海油,“三桶油”对这一费用的征收表示并不担忧。
中海油的中外合作开采油气资源项目最多,因中海油集团负责对外招标,税费法规修改与中海油关系最大。不过,中海油内部人士认为对中海油的对外合作几乎没有影响。
中海油执行副总裁陈壁表示,2012年以来相关税费进行修改和规范,应该是相关部门根据新形势和条件做出的正常调整,对企业缴纳税费来说有增加也有减少,但对中海油的整体经营几乎没有影响。
矿产资源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其不可再生性使其更加珍贵。在我们享用大自然赐予我们的珍贵能源时,我们要懂得珍惜,希望国土部此举能够起到保护资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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