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强化安全生产保障

   2011-05-13 石化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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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部安全生产政纪处分部门规章公布施行

  监察部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于2006年11月22日发布实施,这是我国首部安全生产领域政纪处分的部门规章。

  《暂行规定》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暂行规定》列出了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七类25种违法违纪行为、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五类18种违法违纪行为,还有事业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

  根据《暂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的;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等等。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安全生产领域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等等。

  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等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给予开除处分。
 
  承担安全评价、培训、认证、资质验证、设计、检测、检验等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等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造成安全生产隐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2007年起全国高危行业企业全面提取安全费用

  从2007年1月1日起,国家在包括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在内的高危行业企业,全面实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这是2006年底,财政部、安监总局联合发布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

  根据这一暂行办法,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原矿产量提取,其中,每吨原油提取17元、露天金属矿山每吨原矿提取4元;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房屋建筑工程提取工程造价的2%,电力工程提取1.5%等。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如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4%提取;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如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

  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加大企业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收取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一并,是国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三大经济政策。2004年和2006年,国家分别出台了煤矿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2006年全国煤矿提取安全费用超过240亿元。






                             --来源:时事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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