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石油改革须尊重行业经济规律

   2013-12-24 中国石油报王炜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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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吹响了全面深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吹响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对于油气行业来说,推进市场化改革,就是应该让更多的竞争主体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来。那么,是否应该借鉴百年前美国解散标准石油公司的做法,将“三桶油”分拆,并不是依靠一般行业规律就能得到显而易见的答案。

  简单地说,这里涉及的基本问题有两个:“大”要不要拆成“小”?“长”要不要拆成“短”?“大”和“小”说的是产业链特定环节的规模。“长”和“短”分别是指纵向(上下游)一体化和纵向(上下游)非一体化。对于石油行业,要回答好这两个问题,先要注意两点。

  第一,我们要明确,打破垄断、规制垄断的直观逻辑,即垄断损害了市场制度配置资源的效率,为此要进行校正,其背后的潜在假设是厂商已经充分实现了潜在的技术效率。我们经常忽视这一潜在假设的原因是,垄断概念属新古典经济学范畴,新古典理论以市场制度配置资源的效率为研究对象,厂商决策和行为进入理论体系是服务于市场效率研究的,其本身不是关注对象。自然,反垄断命题的潜在前提是技术经济效率的实现。所以,打破垄断、规制垄断的方案应考虑到是否会导致技术经济效率的损失。比如,对于自然垄断的规制是在保持了垄断者存在的同时,规制其行为,本质上是考虑到实现技术经济效率的要求。

  第二,石油行业的基本规律中有其特有规律,不应忽视。暂时抛开人们关注较多的管道环节,看石油产业链的上下游,我们会发现世界上多数石油公司进行上下游纵向一体化的普遍现象。这一现象的普遍性背后一定有石油公司产业特征上的特有规律。当然,这其中可能会交织着企业实现技术经济效率方面的动机和获取与实施市场势力方面的动机,这就需要规制者在技术效率和配置效率间进行权衡。

  对于“大”要不要拆成“小”的问题,需要把握的是,如果“大”同技术效率相对应,那么,“大”就不应拆成“小”,正确的做法是对“大”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进行行为性救济。对于核心生产环节具有自然垄断技术经济特征的企业,不能因为它是垄断性质的,而且规模大就要拆分它。这一观点对于具有一定经济学背景的人士来说,还是容易理解的。

  而“长”要不要拆成“短”的问题要相对复杂些,仅初步的经济学知识就不够了。石油产业纵向一体化的基本规律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第一,炼化一体化。其原因在于, 原油的炼制和化工产品的生产是密不可分的生产阶段, 只有将两个部分连接在一起才能较充分地实现技术经济, 否则就会造成效率的损失。

  第二,从勘探开发阶段向炼化阶段进行前向一体化。炼化部门的价值增值更多依赖于技术和资本, 技术和资本的回报是相对稳定的, 进而导致炼化部门的利润获得也相对稳定, 所以炼化部门的存在可以视作石油公司收益的一种“稳定器”。比如, 当原油进入低价时期, 或者油田进入高开采成本阶段, 炼化部门依旧能够带来相对稳定的收入。

  第三,从炼化向上游勘探开发进行后向一体化。过去曾经一度有观点认为向勘探开发进行后向一体化可以在企业内部消化油价波动。但事实上,油价上涨的长期趋势才是真正的原因,因为从市场购买价格不断上涨的原油,不能将价格上涨的经济利益内化,在上涨趋势下,石油公司就有动机进行后向一体化。

  既然将“大”拆成“小”,“长”拆成“短”都有可能造成效率的损失,那么,规制垄断需要怎样的手段呢?经济学基本原理早就告诉我们,对于自然垄断行业要实施政府管制,而对于非自然垄断行业要靠放开市场准入、鼓励竞争,垄断企业不该“吃独食”。垄断可以存在,但要作为竞争的结果,而不是排除竞争的结果。

  值得一提的是,管道同勘探开发或者炼化进行一体化往往有效率动机。因为管道与油田、炼化环节之间的投资存在资产专用性问题, 地址的专用性很强。独立的管道运输环节容易受到油田开发环节拒绝提供原油或者降低管道使用费的“要挟”。炼化环节同样也可能受到管道运输环节提高管道使用费的“要挟”,在炼化装置为特定品质原油而设计的情况下, 这种可能性更大。

  总之,对石油行业的垄断一定要进行规制。但规制方式的选择要符合经济规律并尊重石油行业特定的基本规律。(作者:王炜瀚,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能源经济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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