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价十二连跌 京沪津等多地出租燃油费'纹丝不动'

   2015-01-13 新华网新华网

53

核心提示:12日,国内成品油价格迎来新年首跌。从2014年6月至今,国内成品油价格已出现十二连跌。尽管国际油价跌幅近

12日,国内成品油价格迎来新年首跌。从2014年6月至今,国内成品油价格已出现十二连跌。

尽管国际油价跌幅近半,北京、上海、天津等多地与油价联动的出租车燃油附加费却“纹丝不动”。燃油附加费定价机制各地不一,且易涨难跌,引发公众质疑。

油价“十二跌”,京津沪发改委称燃油附加费“仍未满足调价条件”

目前国内多数省份93号汽油零售价连续下跌,不少地方都下调或者停止征收出租车燃油附加费。青岛从11月18日起取消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深圳、昆明、宁波等地也将燃油附加费下调了0.5元至1元。

但仍有不少地方出租车燃油附加费依然“坚挺”,北京、天津、上海等地并未对出租车燃油附加费作出调整。记者调查发现,各地公布的油运联动政策不一,机制千差万别,导致降与不降都有理。

北京市发改委表示,根据北京市制定的相关标准,燃油附加费调价需满足3个月内加权累计变动达0.8元/升,北京燃油附加费一直没有调整,“就是未达到调整条件”。

天津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只有当成品油平均价格连续一年下调至每升5.5元以下时,才会相应调降燃油附加费0.5元,油价下调至每升5.2元以下时,才全部取消燃油附加费。

上海市发改委表示,上海油价调整的周期是一年。上海交通部门回应,起征点对应的是平均油价而非时点油价,即当年7月至次年6月油价,2014年7月至今平均油价仍高于6.43元/升,故不作调整。

燃油附加费背后,隐藏政府不合理收费冲动

广东油气商会油品部部长姚达明表示,出租车燃油附加费征收的重要背景是近年来成品油价格大幅上涨,一些地方给出租车行业进行补贴的政策。现在石油期货价格近乎腰斩,而出租车燃油附加费的降价幅度却远低于此,涨快跌慢、只涨不跌的情况在各地不同程度存在。

记者了解到,燃油附加费“易涨难跌”的背后,潜藏了一些地方政府不合理的收费冲动。

如,南昌、济南等不少城市的出租车已经使用价格更为低廉的天然气,不再使用汽油,但附加费还是照收不误。济南有关部门甚至表示,济南的出租车大多数都是燃油和天然气混合动力的,天然气价格没降,跟油价变化没什么关系,所以燃油附加费也不用降。

而某地发改委甚至对记者表示,随着油价进一步下降,燃油附加费可能会达到取消的限制,但油品马上要从“国三”提高到“国四”,油价又有所提高,“这样燃油附加费就不一定取消了”。

还有的地方甚至直接违背自己制定的调价条件,涨价“火急火燎”,降价“慢慢吞吞”。如深圳此前规定,价格变动应当经历两个月的稳定观察期,但2012年3月,深圳燃油附加费提价时省略了两个月观察期直接宣布价格上涨,当时4元燃油附加费为全国最贵。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乘客打车价格里已包含油价因素,不宜再拿出相同的因素单独收费。

燃油附加费征收需科学统一、依法听证

卓越咨询成品油分析师张斌认为,油价经过多轮下降,但每个城市的出租车燃油附加费调整千差万别,根源在于各地出租车燃油附加费的形成机制并不相同,定价区间应该是多少,调价窗口时间应该多长,都是地方政府自己说了算。而调价方案的制定是不是科学合理,并没有经过检验,这也是目前一些地方依规定执行,老百姓却不买账的重要原因。

价格法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时应当举行听证程序。在出租车燃油附加费一项上,全国不少地方都开征了此项费用以向乘客转嫁成本,但多地并未依法采取听证程序;有的是运价调整听证,燃油附加费未经论证就“违规搭车”;还有的直接就以“临时收费”之名行长期涨价之实。

对此,不少消费者提出,出租车企业成本上升并不能完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出租车企业作为一个垄断性企业,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更要深挖收费缘由、公开严审运价成本。业内人士表示,出租车企业的成本增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消化,包括采取多产业的投资,来弥补公司效益的下降。

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赵英等专家认为,当前出租车公司的经营方式带有半垄断性质,很大的成本是所谓的“份子钱”,如果可以允许个体进入,充分竞争,既能减少政府补贴、也能降低乘客负担。

此外,张斌等业内人士建议,有关部门应该对地方油价联动的机制进行审查和归并统一,让燃油附加费的计算和征收更加科学。

施正文建议,由于当初实施燃油附加费运价调整的方案很多并不科学,对于没有达到临界点的城市,目前也可以开听证会,多方面听取意见,综合考虑出租车的利润率和老百姓的承受力,决定到底要不要把燃油附加费降下来或者取消。


 



       网站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图片来源于合作媒体和其他网站,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的目的在于发扬石化精神,秉持合作共赢理念,传递更多石油化工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快删除。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说明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  工信部粤ICP备05102027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3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