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送审稿)》提出,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条例(修订送审稿)》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油田生产单位乱摊派、乱罚款;不得妨碍、干扰和阻挠油田生产单位的生产和生态治理恢复工作。严禁油田生产单位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油田生产用水禁止开采或使用浅层可饮用地下水。油田生产单位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或私设暗管利用渗井、渗坑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有毒物质等行为的涉嫌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网站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图片来源于合作媒体和其他网站,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的目的在于发扬石化精神,秉持合作共赢理念,传递更多石油化工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