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核算由自己管理,孙建明就利用这个便利,自2005年起,贪污23万、受贿35万,并利用监管下属单位账外账户资金的便利,挪用1.835亿公款供他人营利使用。昨天(5月13日)上午,鼓楼法院宣判,曾任中石化苏州石油分公司财务核算部主任的孙建明,获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18万。
犯罪清单
贪污:将公司20多万公款占为己有
孙建明今年55岁,曾任中石化苏州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苏州分公司”)财务核算部主任。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1月29日,他以虚假劳保用品发票入账,将下属昆山张浦加油站上交的6492元占为己有。
当天,他还通过编造虚假采购支出的手段,将该加油站10万元转入苏州拓普房地产评估公司账上。该公司在扣除税金后,将9.13万元转到由孙建明控制的银行账户,供他使用。
中石化苏州分公司年终奖的发放,也由孙建明负责。2007年底,他利用发放年终奖的机会,将12.9万元揣进自己口袋,并用虚假的发放明细做平发放账目。
受贿:帮别人拿项目收受35.86万
2005年上半年,中石化苏州分公司与壳牌石油公司合资经营加油站,其中的规范土地权证办理业务由孙建明负责。他将这些工作交给3家咨询公司操作,对方给了他共20万元的好处费。
2010年上半年,常熟杨家桥油罐拆除工程招拍卖,相关工作也由孙建明负责。在他的帮助下,苏州苏创房屋拆迁公司以低价中标,事后,他收到该公司老板送来的15.86万元。
挪用公款:近两亿元
2012年6月至2014年4月间,孙建明监管张家港市石油公司张家港保税区联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账外账户资金,在监管过程中,他先后19次挪用公款共计1.835亿元,给其他单位营利使用。
判决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
三罪并罚
2014年4月,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后,对孙建明展开调查,他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实,并退了赃款。
去年8月8日,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对孙建明立案侦查。前不久,鼓楼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认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孙建明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23.55万元,构成贪污罪;非法收受他人贿赂35.8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1.835亿元从事营利活动;挪用公款33.2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情节严重,构成挪用公款罪。他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昨天(5月13日),鼓楼法院作出判决,孙建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三项罪名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18万元。另外,他贪污的23.55万元发还相关单位,受贿赃款23.8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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