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有关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基本摸清全国燃油质量现状,进一步完善对船用燃油质量的监督管理,中国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决定开展船用燃油质量专项检查活动。
活动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一、在港船舶监督检查。通过加强对油类记录簿、燃油供应单证、燃油样品及燃油质量的检查,重点检查油类记录簿是否规范、燃油供应单证和油样保存是否完整,燃油供应单证显示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国际航行船舶所用燃油应当符合《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要求,国内航行船舶所用燃油应符合《船用燃料油》(GB/T17411)的要求。
二、供油作业现场监管。油料供受作业双方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
三、供油单位监督管理。发现供油单位供应不合格燃油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在整改完成前不予批准其船舶燃油供给作业申请。
四、全面开展燃油抽样送检工作。对到港的国际航行船舶船用燃油的抽检工作应当结合港口国监督检查进行,抽检数不低于港口国监督检查数的50%。存在冒黑烟现象以及未按规定记录油类记录簿或者保存单证和油样的船舶应当被作为重点抽检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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