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置换,把合格汽油抽出而掺进劣质汽油来销售。近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销售伪劣产品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对宋某非法所得的5000元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9日上午,陈某(已判刑)与宋某预谋后,由陈某驾驶油罐车到河南省新郑市郭店镇张某夫妇(已判刑)经营的私人储油点,以6400元/吨的价格购进27吨多(约合36477升)劣质汽油(俗称石脑油)。回到平顶山后,陈某将所购汽油拉到北环路停车场,注入其停放于此的一小型油罐车里20000余升。1月29日23时许,陈某驾驶油罐车来到宋某任站长的公交加油站,与宋某一起,先将该加油站93号汽油油罐内14000升合格汽油抽走,再将14000升劣质汽油注入。陈某当场给宋某5000元好处费。混合后的汽油对外销售后,造成大量车辆损坏或发生故障。
陈某将从该加油站置换出的合格汽油运至停车场,与之前存放于一小型油罐车里的劣质油混合准备出售,后案发。
公交加油站的交易明细显示,该加油站共销售置换后的93号汽油30870.33升,销售额为22.9万多元。93号油罐内存置换后的劣质油11300升(已异地封存),货值金额为84185元。
经国家车用乙醇汽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该公交加油站93号汽油油罐内所检项目中硫含量、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不符合国家标准。
公诉机关指控,宋某构成贪污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经平顶山石油分公司聘任为该公司公交加油站站长,非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宋某与同案犯陈某预谋以及实施用劣质油置换合格油的过程中,从中获取的是5000元好处费,不具有非法占有14000升93号合格油的故意。
法院认为,宋某利用职务之便,为陈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劣质油提供了条件,与陈某共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宋某犯贪污罪罪名不当,应予改变。宋某及其辩护人关于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
根据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后,宋某表示服判,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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