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以发改运行[2015]2092号文件,对东营市上报的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利津石油化工厂有限公司进口原油申请作出批复。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炼油装置加工能力为300万吨/年,可使用进口原油252万吨/年;山东利津石油化工厂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装置加工能力为350万吨/年,可使用进口原油350万吨/年。
使用进口原油后,两企业将按现行规定报送原油进口、加工使用及主要产品情况,严格执行流向管理,并相应承担成品油市场保供责任。具体进口事宜,由两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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