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诸多行业尚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成品油品市场亦是如此。行业规则在革新的过程中往往存在各种漏洞,或者说这些漏洞与生俱来。
成品油消费税指消费者在消费汽油、柴油、石脑油等7种成品油时交纳的消费税。目前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价内征收”,即在生产环节征收销售税,而非在最终销售环节征收,使部分企业偷漏税拥有了可乘之机。
2014年11月至今,不足一年时间,中国汽油消费税就提高了52%。如果按照2009年的税额计算,汽油消费税在1260元/吨左右,如今汽油消费税为1915元/吨左右。较大的税额使得偷税漏税的诱惑明显增大。
偷漏税是如何实现的
石脑油是成品油的一种原料,也可做化工原料。如果石脑油最终以成品油(汽油)的形式进行消费,就须交纳消费税。若其作为生产乙烯、芳烃的原料就可免征消费税。征与不征之间使得“偷税漏税”有了可乘之机。
2009年1月开始执行的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明确规定:对进口石脑油征收消费税,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返还。
现实中,如用石脑油生产成品油的企业想躲避消费税,则可新建一套或挂靠拥有此类装置的企业(如拥有芳烃抽提装置的企业)。随后,油品调和商的操作流程图大致分为两步:
第一步通过石脑油生产芳烃企业去税务局备案,然后按照规定从国税局获取先征后返的消费税。消费税征收再返还的时间相对较长,有些长达一年,但不影响企业持续操作的流程,无非多了一点垫资成本。
第二步将含税的汽油外销。石脑油未用于生产芳烃,而是将其调和为汽油销售。汽油消费税是价内税,因此通过销售汽油,本该用来生产芳烃的石脑油又一次获取了消费税部分的资金。
如果汽油的消费客户不需要发票,比如私家车去加油站加油不要发票的现象较多,这时加油站就可销售不具有发票的汽油。那么调油商直接以相对偏低的价格(比带票的市场价低100200元)将汽油出售给加油站即可。市场上,柴油销售出现这种现象较为普遍。比如农民用的农用机械加油时,与其要一张没用的发票,还不如用油的时候给个“相对便宜”的价格。
如果用油单位需要消费税发票,那么调油商就可从地方炼厂或贸易商购买发票(因为他们的客户有些也不需要发票),然后通过中间的“倒票”者直接将买来的发票开到购买汽油的公司即可。这样一来,石脑油调和的汽油就理所当然地顺利转销给下游用户。当然在整个操作过程中,会存在各种操作的“成本”。但相对于接近2000元/吨左右的消费税而言,显然这个“成本”较低。
简言之,调油商通过以上两个步骤的操作既获得了税务局的返税,又同时获得了汽油中本来已含有的消费税。如果不考虑操作成本及犯罪风险,理论计算公司A通过以上操作可每吨获取两倍消费税的“盈利”。
实际操作过程的事实是:调油商、地炼或中间商、倒票商及下游消费客户将本该上缴的消费税瓜分。
大额款项由调油商A企业与倒票商B企业所拥有。而A与B有时共同拥有一个“大领导”,一般操作量较大的公司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其不仅只为赚取倒票商环节资金,更多是处于整个操作流程的“安全性”考虑。因为每吨的“盈利”丰厚,很多调油商通过以上操作每年赚取的资金达几千万元至几亿元。据实地调研,这种偷税漏税的现象不是局部的个案。
为什么偷漏税
消费税监管漏洞是导致偷漏税的一大因素。虽然前期也查处过许多起类似偷税漏税的现象,但鉴于较高的盈利回报,很多调油商仍铤而走险。整个炼油行业的炼油利润一吨也不过几百元,即便将各种违规操作的成本核算其中,调和油的暗箱操作仍可实现每吨千元左右的利润。
目前,我国消费税征收与监管并不匹配。由于税务局的查税工作量较大,往往实现不了全方位监管。比如在区分是“混合芳烃”还是“汽油”方面就存在难度。这种难度体现在“量大”与“流通环节多”两个方面。当然,加大惩处力度,使得在这方面的犯罪成本进一步提高,会使得该环节有所改善。
目前税收政策也存在缺陷,对于地方炼油企业来说,一般一吨用作生产原料的燃料油可以产出0.6吨左右的石脑油、汽油、柴油等轻质炼化产品,然而消费税是依据量来抵扣的,因此,地方炼油企业购买燃料油时缴纳的消费税,与炼化产品的消费税无法实现对等抵扣。据山东某炼化企业的高层人士透露,2014年国税部门未能给予山东地炼企业对等抵扣的消费税大约在60亿元左右。
除了税收的不合理现象,企业自身生存的压力也是偷漏税一个重要原因。炼化行业本身是个投资大利润薄的行业,2014年下半年以来,国际原油价格暴跌,部分企业因此前购买的高价原料给自我生存带来了巨大压力,甚至有些已经到了“难以为继”的地步。为了生存,一些企业采取了上述偷税漏税的策略,而地方政府对此大多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因为只要企业“活着”,地方政府还可以获得税收受益。虽然消费税是国税,但设立在各个地方的国税部门囿于人手的限制以及考虑到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有时也就采取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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