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编制须依法进行环评

   2011-09-23 国家石油化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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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石油和化工网讯  环保部、国家发改委日前联合发出通知指出,要更好地发挥规划环评在规划编制和审批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对于依法应开展环评而未开展的规划,应当要求规划编制机关补充环境影响评价,未补充的,不予审批其规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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