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化三桶油垄断 11家企业获进口原油使用权

   2015-12-27 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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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13年10月,国家能源局下发特急文件《炼油企业进口原油使用资质条件(征求意见稿)》,着手设计地炼进口原油的分配原则和方案,其中提出要放开对山东省地方炼化企业加工进口原油的限制,给予1000万吨/年原油非国有贸易进口资质。2014年7月,国务院在长沙召开部分省份和企业经济座谈会,山东省省长郭树清在该会议上提到山东地炼企业原油进口配额问题,明确提出希望先期得到2000万吨的进口配额。2014年年底,山东省政府发布《山东地方炼化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提出要“帮助和支持骨干企业申请原油进口及使用资质”。

锐财经网此前提供的资料显示,截至2014年10月底,山东地炼一次常减压装置开工负荷为33.81%,同比下降9.98%;其前3年的开工率一直徘徊在40%左右。来自山东炼化协会的资料显示,截至2014年年底,山东省炼化企业共有66家,央企17家,本省地炼49家,其中达到一定规模的为20多家,均能生产国IV和国V成品油,中小型企业主要集中在石油化工领域。刘爱英介绍,地炼是山东省石化产业的主要板块,一次加工能力和主营业务收入在全国地方炼化的份额中达到70%以上,规模、效益也居全国首位。

李彦告诉记者,此前已有山东东明石化集团(以下简称“东明石化”)、中化弘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通石化”)、山东垦利石化集团、利津石油化工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津石化”)等5家山东地炼企业,共计获得2218万吨/年进口原油使用权配额,淘汰落后产能共计1500万吨/年,保留产能共计2320万吨/年,上述五家山东地炼产能淘汰率达到总产能的39%。事实上,早在《通知》开闸之前,山东省已经对省内地炼企业提出了“洗牌”要求:2014年下半年,该省提出,按照“扶持一批、整合一批、转型一批、淘汰一批”的方针,促进山东地炼转型升级,到2017年淘汰、转产落后企业20余家,缩减落后炼油产能约1200万吨。

李彦分析称,山东此举是为鼓励有实力的地炼企业积极转型升级,其格局得到进一步优化,符合国家层面石油改革整体政策导向。来自国家商务部11月底发布的公告显示,2016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8760万吨,而2015年的这一数字仅为3760万吨。

地炼企业申请出口额度

就在进口原油使用权提速的同时,民营企业原油进口权也在逐步放开。记者获悉,东明石化、亚通石化和利津石化等3家山东地炼企业已向商务部提交材料申请2016年的出口额度。生意社能源分社社长李宏表示,目前进口原料油使用权已放开,产品出口开闸速度会更快,随之可促进成品油市场公开竞争,并缓解国内炼化产能过剩问题。

11月中旬,国家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及海关总署联合下发《关于暂时允许符合条件的炼油企业开展进口原油加工复出口成品油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符合申请条件的炼油企业可以申请2015年及2016年的成品油出口配额。据国家商务部消息,炼油企业申请成品油出口要具备获准使用进口原油、具有原油进口资质及进口允许量、签署保证国内市场供应量等条件。而山东符合申请条件的地炼企业有4家,截至12月1日,山东省商务厅对上述3家企业上报国家商务部待批。

李宏在接受山东媒体采访时称,该举措是国家为鼓励地方性炼油企业自主出口的临时性政策,也是国家对放开成品油出口的探索。他称,目前中国成品油总出口量大约日均70万桶,约占石油消耗总量的7%,若地炼出口放开,中国将有20%的炼油产能可销往海外。公开资料显示,中化泉州炼厂45万吨的成品油出口配额日前得到批准。

但在出口权上,地炼企业不如进口原油使用权来的那么“爽快”。

“国家政策细节及配套政策没有跟上。”李彦认为,目前地炼企业成品油出口放开权并不彻底,如规定“配额有效期”等。据悉,国家相关规定明确,若企业在配额有效期内未开展加工原油出口业务,取消其配额申请资格;在配额有效期内,配额使用率低于60%,在下一年度配额下达时按等比扣减。

在李彦看来,国家层面的石油改革在即,地炼企业尤其是山东地炼企业的进口原油使用权已逐步在握,其汽柴油出口权大幅度放开也仅是时间问题。

资料

中国石油体制三大问题

处理政府与市场在油气资源配置方面的关系

我国是全球第二大石油消费国和进口国。主要石油进口大国的经验表明,降低石油进口安全担忧的最好方式是通过竞争提高石油勘探、生产、销售、消费和进口各个环节的效率,激励创新,从而减少对进口的依赖,而不是加强控制。

处理政府与国家石油公司的关系

我国政府与国家石油公司的关系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国家石油公司的定位与实现机制不匹配。二是我国作为全球第四大石油生产国,国家石油公司定位和石油财税制度安排都没有体现“国家石油公司是实现国家石油资源收入最大化工具”的特点。

处理石油资源收入与国民福利的关系

在国家石油资源收入与国民福利方面,我国还缺乏实现国家油气资源利益最大化的配套政策和制度。而且,目前对于油气收入管理既没有考虑这类收入的暂时性、波动性特点和代际公平问题,也没有全体国民分享的机制安排。

摘自朱彤发表于《人民日报》的文章,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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