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环保部等11部门日前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通知表示,2017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同时停止国内销售低于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
通知指出,为应对日益严峻的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相继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系列政策措施,并部署开展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国家专项行动。总体上看,目前相关工作进展顺利。《普通柴油》等五项国家标准已批准发布;国Ⅵ车用汽、柴油强制性标准正加紧编制;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如期向东部地区11省市提前供应;全国范围全面供应国Ⅴ油品的筹备工作也在有序实施。
通知同时指出,随着油品升级步伐加快,“低品油退市难”问题正日渐突出,尤其是普通柴油违法销售给机动车,造成车用柴油销售不畅,影响了油品升级减排成效,扰乱了市场秩序。此外,部分地方炼厂升级改造滞后、不合格油品生产流通、各地执法标准不一等问题也亟待解决。
通知表示,严格按时限停售低标准油品:2016年1月1日起,东部地区11省市全面供应国Ⅴ标准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同时停止区域内加油站(点)销售低于国V标准车用汽、柴油;2017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同时停止国内销售低于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
通知要求,规范成品油流通管理,严禁炼油企业将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成品油以其他产品名义销售给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严禁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从无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严禁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等;
通知还要求,加强炼厂质量升级和生产监管,中央及地方炼油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时限要求,实施成品油质量升级改造,保障清洁油品市场供应;炼油企业必须依据国家现行质量标准组织成品油生产;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等单位继续深入开展成品油质量升级专项监管,有效促进企业如期完成升级改造。
通知强调,下一步,将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机制进行考核评价,并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适时督查。对于工作开展不力的,将依法依规严格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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