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原油使用权审批减速 地炼监管由“放”转“收”

   2016-08-29 经济导报

46

核心提示:去年5月进口原油使用权对地方炼厂放开后,较大程度提升了地方炼厂的申请积极性与原油加工热情,不过在施行

去年5月进口原油使用权对地方炼厂放开后,较大程度提升了地方炼厂的申请积极性与原油加工热情,不过在施行一年多之后,在进口原油使用权申请过程与炼厂实际生产环节,均存在不规范的问题。

对此,国家发改委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原油加工企业申报使用进口原油有关工作的通知》,从五个方面对前后各环节提出“严要求”。

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进口原油使用权放开并非“放任”,目前的政策基调已逐渐从“放”转“收”。

山东一家地炼企业的副总经理周峰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可以说,现在进入了严格监管时代。”在他看来,尽管付出了一定代价,但无论是从安全生产的角度,还是从环保、产品质量、能耗降低等方面来说,都利大于弊。

严监管开启

国家发改委明确提出五大基本内容,即严格执行各项申报条件、切实加强评估监督管理、坚决淘汰落后炼油产能、杜绝盲目扩建炼油能力、严厉打击偷逃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部分地炼企业的‘小九九’不可能躲过发改委的监管。就算躲得过也是躲得过一时,躲不过一世。”24日,生意社能源分社社长、导报特约评论员李宏对导报记者表示,“地方炼厂申请过程中出现一些不合规现象,如报送的材料不严谨,承诺淘汰的落后产能不到位等。”

据了解,7月底,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已经就这些内容召集相关企业召开“地方炼厂申报使用进口原油专题会议”。会议要求有关方面严格执行各项申报条件,加强设计单位评估工作监督,兑现淘汰落后产能、建设储气设施承诺,杜绝盲目扩建炼油能力,加强土地使用、产品质量、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和税收缴纳等情况的全过程动态监管。一位参会的地炼企业代表告诉导报记者,会议要求坚决兑现淘汰落后产能承诺,而且要承诺严格原油流向管理。“可以看出,目前到了加强监管的阶段。”

在周峰看来,对于已经获得配额和正在或即将申请配额的炼厂来讲,前两项即在使用申报、核查评估阶段问题相对不大,在按时按照承诺淘汰落后产能方面,虽然个别炼厂出现过一定问题,但整体来看完成情况良好。周峰认为,随着政策的严格推行,地方炼厂在后期项目布局、工艺水平、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运行将大大改善。

建立偷逃税黑名单

导报记者注意到,发改委的上述文件中有一条是“要严厉打击偷逃税等违规行为”。据悉,新增用油企业存在偷逃税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将其纳入黑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暂停其使用进口原油6至12个月,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或再次偷逃税的,取消进口原油使用资质。

据了解,长期以来,地炼销售产品的开票方式较为灵活,例如汽油会选择开MTBE、芳烃等税费相对较低的产品,规避一部分税费,从而达到降低成本、增加价格优势的目的,以开拓市场。随着进口原油的放开,原油逐步成为炼厂的主要原料,后期地方炼厂在销售产品报税方面将逐步规范。“如果一家企业进了100万吨原油,根据出油率可以推算出汽柴油的产量,很简单就可以推算出应该缴纳多少消费税,如果对不上账就说明有逃税嫌疑。”李宏解释说。

审批进程放缓

随着对新申请进口原油使用权炼厂审查力度的加强,发改委此前已经放缓了对地炼进口原油使用权集中批复的节奏。

本月11日,国家发改委公布第16家地炼企业山东清源集团通过核查,获准使用进口原油。这仅为今年核准放行的第4家,较去年下半年的开闸速度大为放缓。

与2015年下半年共有12家地炼正式获得进口原油使用配额相比,今年上半年国家发改委及石化联合会等相关部门的审批速度大大放缓。仅山东海右石化和无棣鑫岳燃化在上半年正式获批牌照;7月11日,恒源石化获批,是今年获批的第3家地炼企业。

导报记者注意到,今年初发改委网站就已公布的河南丰利、山东神驰、岚桥、金诚石化、中海精细化工等5家通过书面审核的炼厂目前仍无实质进展,多数也并没有进入到现场核查阶段。

在李宏看来,发改委之所以放慢速度,一方面是因为多数装置规模较大的地炼已经获得进口“双权”,剩余的多数地炼在装置规模或下游配套或终端布局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自身申请时间或已经较晚。此外,个别已经获得配额的地炼企业在拆除落后装置等方面存在一定滞后延期,故国家相关部门或许有意放缓审批。

“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对地炼企业的监管将趋严,后期地方炼厂发展受到的约束也将越来越多,业内对此已有共识。”周峰说。




       网站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图片来源于合作媒体和其他网站,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的目的在于发扬石化精神,秉持合作共赢理念,传递更多石油化工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快删除。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说明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  工信部粤ICP备05102027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3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