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常商油罚决字(2016)第13号胡敏无证经营成品油

   2016-10-24 常德市政府网

31

核心提示:一、案件事实  2016年8月15日,接鼎城区商务粮食局移交函,常德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在出示
    一、案件事实

  2016年8月15日,接鼎城区商务粮食局移交函,常德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的情况下,对岗市工地进行检查,发现被处罚人胡敏的油罐车湘J.A3198正在给工地的挖掘机加0#柴油,执法支队工作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经调查询问,被处罚人无证经营成品油,销售0#柴油的数量为2.1吨。
    以上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物证照片、油品出库单、送货单复印件、车辆营运承包管理合同复印件为证。被处罚人对以上证据未提出异议。
    二、法律适用
    (一)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三)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常德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成品油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项:销售数量在1吨以上3吨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理结果
    1、罚款8000元。
    被处罚人须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常德市政务中心二楼市商务局窗口(电话:7257312)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罚款,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1、现场检查笔录。2016年8月15日,接鼎城区商务粮食局移交函,常德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的情况下,对岗市工地进行检查,发现被处罚人的油罐车湘J.A3198正在给工地的挖掘机加0#柴油,执法支队工作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2、被处罚人陈述。被处罚人在接受我局执法支队工作人员询问时,承认了上述违法行为,确认了其成品油销售数量为2.1吨。
    3、物证。对被处罚人流动为施工机械加油行为进行了现场照相;对2016年8月10日常德德山油库油品出库单、2016年8月12日、8月13日、8月15日送货单进行了复印,确认被处罚人实施了成品油经营行为。
    4、机动车行驶证、合同复印件。对油罐车湘J.A3198机动车行驶证进行了复印,对常德市武岭能源有限公司车辆营运承包管理合同进行了复印,确认车主身份。
    以上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被处罚人申辩理由的采信说明
    本局于2016年10月8日下达了常商油罚告字(2016)第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2016年10月8日送达。在规定时间内,被处罚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三)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
    (四)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经合议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十一款,并按照《常德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成品油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项的规定,本局对被处罚人进行了上述行政处罚。
    五、告知权利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商务厅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10月21日  

       网站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图片来源于合作媒体和其他网站,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的目的在于发扬石化精神,秉持合作共赢理念,传递更多石油化工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快删除。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说明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  工信部粤ICP备05102027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3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