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将限期接纳生物柴油

   2016-11-15 能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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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11月14日)获取的法院判决书显示,云南省昆明市中院对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中石化云南分公司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中石化云南分公司违反了《反垄断法》,并判令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云南盈鼎以“地沟油”、“泔水油”等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销售体系进行销售。

昨日下午,中石化销售公司云南分公司新闻发言人廖卫东对记者表示,公司刚刚收到判决书,一些情况正在研究。而对于是否上诉,廖卫东并未明确回应。

此次判决,让多位生物柴油业内人士感到“影响积极”,也认为对行业自身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国内著名生物柴油专家、全国生物柴油行业协作组常务副主任宁守俭透露,国家能源局近期已发布最新的生物柴油产业政策,其中对销售责任也有明确规定,“这肯定会促进行业发展,也会促进行业规范。对企业的产品质量和产能也是考验。

判决限期接纳生物柴油

今年1月初,云南盈鼎向法院提出诉讼。这家民企以“垄断地位”、“拒绝交易”为由,将中石化及中石化销售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中石化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将云南盈鼎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燃油销售体系。

7月30日,昆明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被媒体称为“石油垄断第一案”的特殊案件。庭审后,法院按照双方意愿组织了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昨日,记者获取的昆明中院作出的判决书显示,原告代理律师、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维镖诉称,盈鼎公司是主要以“地沟油”、“泔水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的企业,其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和生物柴油调和燃料产品经合法检验后,均符合国家和云南省质量标准。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云南盈鼎从2008年开始投产,但一直未获准进入被告的燃料销售体系,造成了企业的停产和亏损。此案中,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反垄断法》和《可再生能源法》相关规定,向法庭诉请判令被告接收其生物柴油产品,并赔偿损失经济300万元。

被告代理律师答辩称,被告系云南省成品油销售企业之一,在生物柴油产品领域不具有市场垄断地位。被告认为,没有销售原告的产品是因为原告自身产品质量和经营模式的原因,原告既没有提出完整的交易请求和条件,也没有在诉讼前提供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效依据。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相关法律和证据证明,被告负有采购、混配、销售生物柴油的法定义务。证据显示,被告对原告发出的交易请求长期不做正式回复,不给原告交易谈判的机会,属于违反《反垄断法》相关条款的行为。

12月8日,昆明中院判令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云南盈鼎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其销售体系,并驳回云南盈鼎其他诉讼请求。

提高产能是关键

此次判决,让生物柴油业内人士难以平抑内心激动。“业内都还在消化这个判决书,这将对行业发展有积极影响。”北京清研利华石油化学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鲁希诺告诉记者。他同时也表示,“如果法院判决只停留在纸面上,可能行业内100余家生物柴油公司会再次联名起诉。”

与此同时,昆明中院判决生物柴油被纳入销售体系,亦对生物柴油行业自身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这肯定会促进行业发展,也会促进行业规范。但对一些企业来说也是一个考验:向中石化中石油销售产品,质量和数量肯定都要有保证。”宁守俭表示。

实际上,以地沟油制作生物柴油在国内已发展多年,国家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来确定生物柴油的合法地位和技术规范。

但在经过将近10年发展后,行业仍处于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产业升级困难阶段;到目前,已有90%的涉足公司陷入停产或半停产的状态,全国只有两个城市在销售地沟油制生物柴油;“稳产”成为生物柴油公司最头痛的问题之一,生产出来卖不出去更是让这些公司有苦说不出。

据宁守俭透露,国家能源局近期已发布最新的生物柴油产业政策,其中对原料、生产、销售责任等方面均做出明确规定,“今年全行业产量仅100万吨,希望在此次判决与新政策发布的共同作用下,明年产量能上升至150万吨,达标率也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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