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中石化山西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山西销售分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精神和全省油品质量升级进程安排,现将我省车用汽、柴油质量标准加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价标准
车用汽、柴油质量标准升级至第五阶段(即国Ⅴ标准),在原第四阶段(即国Ⅳ标准)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基础上,每吨分别加价170元和160元。其中,车用汽油国(Ⅴ)89号(标准品)、92号和95号油品价格分别在原国(Ⅳ)90号(标准品)、93号、97号油品价格基础上加价执行。具体各品号加价标准详见附表。
二、加价时间
太原市车用汽、柴油升级加价时间自2016年11月23日零时起执行;其它市在2017年1月1日前可完成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升级工作的,由当地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成品油质量升级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升级的具体时间,报经省商务厅同意并发布油品升级置换公告后,按照国Ⅴ标准价格执行。
2017年1月1日零时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供应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并按照国Ⅴ标准价格执行。
三、相关要求
(一)中石化山西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山西销售分公司要发挥好我省销售主渠道作用,组织好辖区内油源调运,如期供应合格油品,确保我省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级发改、商务、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要按照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的有关要求,根据各部门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市场监管,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对掺杂掺假、以次充好、虚假标示等问题要从严查处,确保油品质量升级效果落到实处,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三)各地要密切关注价格调整后的市场动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建立舆情处置预案,确保车用汽、柴油升级加价政策平稳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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