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算买车的注意 南宁将分三阶段实施国五排放标准

   2016-12-23 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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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12月21日,记者从南宁市环保局获悉,为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南宁市将从2017年1月1日

12月21日,记者从南宁市环保局获悉,为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南宁市将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分三个阶段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五标准”)。据悉,国五排放标准包括:《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第一阶段

(2017年1月1日开始)

届时所有在南宁市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仅限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在南宁市注册登记的新购置机动车属于上述车辆范围的,以机动车全国统一销售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发票开具时间在2017年1月1日(不含)之前的,执行国四标准,发票开具时间在2017年1月1日(含)之后的,执行国五标准。

第二阶段

(2017年7月1日开始)

届时所有在南宁市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除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以外)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在南宁市注册登记的新购置机动车属于上述车辆范围的,以机动车全国统一销售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发票开具时间在2017年7月1日(不含)之前的,执行国四标准,发票开具时间在2017年7月1日(含)之后的,执行国五标准。

第三阶段

(2018年1月1日开始)

届时所有在南宁市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在南宁市注册登记的新购置机动车属于上述车辆范围的,以机动车全国统一销售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发票开具时间在2018年1月1日(不含)之前的,执行国四标准,机动车销售发票开具时间在2018年1月1日(含)之后的,执行国五标准。

另外,外地转入南宁市的机动车继续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铁路机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拖拉机不在本次执行国五标准车辆范围。

在南宁市首次注册登记的新购置国产九座及以下载客汽车,由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按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及机动车产品公告核定排放标准,排放标准达到国五及以上标准的机动车受理注册登记业务,达不到国五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受理注册登记业务。

在南宁市注册登记的新购置国产九座及以下载客汽车以外车型(包括所有进口车型)的机动车,需由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部门进行机动车环保达标核查,出具符合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机动车环保车型审核证明书,再到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业务,达不到国五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温馨提示

市民如果想查询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可登录中国环境保护部网站(www.zhb.gov.cn)进行查询,具体车型目录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进行查询,也可以登录南宁市环境保护局网站(www.nnhb.gov.cn)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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