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石油焦是雾霾元凶? 业内:哗众取宠

   2017-01-06 央广网(北京)

86

核心提示:据报道,最近,多地雾霾严重,关于雾霾究竟是如何形成的,一时间有各种声音流传。这两天,一篇文章在社交媒

据报道,最近,多地雾霾严重,关于雾霾究竟是如何形成的,一时间有各种声音流传。这两天,一篇文章在社交媒体广泛传播,内容大致是讲,我国每年进口1000多万吨石油焦,而这是雾霾或空气污染的源头。这是继上次大范围空气污染中的硫酸铵走红后,又一个在重污染天气里引起人们注意的新名词。不过通过网络搜索可以发现,这其实是一篇2014年就出现过的旧文章。

尽管如此,石油焦也引起了公众的关注。那么,到底什么是“石油焦”?它真的是大气污染的元凶吗?

中国环境科学院大气专家柴发合研究员介绍,石油焦是石油化工行业利用焦化技术,对减压渣油、二次加工尾油等重质油,进行高温深度加工后留下的固体残渣。碳量比较高,大概在80%以上,热值也相当于煤炭的1.5倍。但是,确实里面也含有硫、氮和重金属等元素。如果说,对一些硫含量比较高的石油焦,如果不加控制的话,它的二氧化硫排放量确实是比较大,也会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

行业内一般按照硫含量是否高于3%来区别高硫石油焦和低硫石油焦。低硫石油焦是一种优质紧缺资源,主要作为生产电解铝用阳极、炼钢用电极等原料。高硫石油焦主要应用于电力、玻璃、水泥、工业硅、碳化硅等行业,作为燃料使用。

卓创资讯石油焦行业分析师孙晓龙举例称,2016年11月,进口的石油焦约33万吨。(硫含量)小于3(%)的时候大比重的,数量接近26万吨左右(25.8万吨)。(硫含量)大于3(%)的,7万吨多一点。进口的低硫的多。国产的每年在2400、2500、2600万吨。国内的约70%、80%是(硫含量)3%以下的。

中国环境科学院大气专家柴发合研究员指出,我国对电力、水泥、玻璃等行业制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管企业使用哪种燃料,都必须做到达标排放,必须在末端治理上多下功夫。不管使用的是煤炭还是石油焦,都必须实现达标排放,否则就是违法。从脱硫、脱硝、除尘的(处理上)基本和燃煤的差不多。但是,石油焦在燃烧过程中间也有需要特殊处理的地方。要对它进行污染防治设施和技术方面的优化。在许多地方已经把石油焦作为高污燃料划到了禁燃范围里面。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此外,在对使用石油焦的监管方面,我国《大气污染行动计划》要求,限制高硫石油焦的进口。特别是在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也增加了有关石油焦监管的内容。提出来,要制定石油焦的质量标准,并且明确销售、进口、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石油焦的话,要受到惩罚。

那么,我国的进口情况如何?对此,卓创资讯石油焦行业分析师孙晓龙介绍,2006年到2008年,我国石油焦进口量,每年几十万吨不等;2009年开始增加,324万吨。主要是当时国内玻璃行业对国外的石油焦需求比较大,之前是烧重油,然后发现石油焦的热值可以替代重油。2013年到了峰值,931.95万吨。2014年开始往下降,533万吨。2015年584万吨。

在现有的使用情况和治理、监管的基础上,中国环境科学院大气专家柴发合研究员柴发合建议,制定石油焦的质量标准,通过国家强制性标准把石油焦进行分类,并且确定在哪些行业只能用那种品质的石油焦。第二,高硫石油焦的进口要坚决杜绝。第三,要以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依据,拒绝超标排放、超规定、超总量排放现象。对于零散的、规模较小的企业的监管,确实也是一个问题,也在推网络化的管理。

石油焦究竟是不是雾霾的罪魁祸首?有业内人士表示,这么说,有点“哗众取宠”。因为石油焦的硫含量虽然远远高于煤炭,比如,有些石油焦的硫含量可能高达7%,而煤炭的平均硫含量为1%,但是中国石油焦产量很低,2015年进口量仅为584万吨,其消费总量和煤炭没法比。2015年,中国煤炭的消费量接近40亿吨。

其实,工业炉不管烧什么,只要按规定安装了脱硫系统,硫排放都可以脱掉。不过,专家也表示,虽然国内大部分规范的工业企业均按规定进行排放,但并不排除一些小规模工厂进行不达标的非法排放,而且,冶金行业脱硫脱硝设备较为齐全,而发电行业则参差不齐,如果石油焦用于发电,污染肯定会更大。事实上,随着雾霾带来的环保压力日渐加大,政策层面对石油焦的态度趋于严厉,而石油焦发电成为监管对象。



       网站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图片来源于合作媒体和其他网站,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的目的在于发扬石化精神,秉持合作共赢理念,传递更多石油化工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快删除。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说明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  工信部粤ICP备05102027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3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