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宁波市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部署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甬政发〔2016〕25号)要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是宁波市发改委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的第一批移交事项。
经与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多次协商,双方拟定了《发改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作配合制度》,就执法范围、职责分工、巡护制度、案件管辖、案件移送、技术支撑、信息通报共享、举报信访受理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12月29日,宁波市发改委与市综合执法局领导签订了《行政执法职能划转协定书》,该协定书包含四个附件,一是发改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作配合制度;二是市发改委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源头管理的意见;三是发改部门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处罚事项目录;四是宁波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汇总表。
宁波市发改委将积极协助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提供管道保护相关资料;并提请宁波市政府对职能划转情况进行公告,于2017年2月1日起正式移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涉及发改部门的四项行政处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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