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一元钞票做“接头暗号”,安排重病人员来顶罪,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今天下午披露系列走私成品油案大案,犯罪嫌疑人涉嫌偷逃税额2亿多元,而侦查过程中种种细节,更是远比希区柯克电影更精彩……
温州是沿海城市,有着漫长的海岸线。而这,却成了一些不法分子的“天然屏障”。2015年上半年,温州海关缉私局在情报分析中,获悉有不法分子在瑞安、乐清等沿海一带进行成品油走私。
经过前期周密的布控,一举破获了12起走私成品油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61名,涉嫌偷逃税额2亿多元。目前,该案已移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近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其中的周某、黄某等9起共计38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
进货销售一条龙
“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团伙
据检察官介绍,在这9起走私成品油案件中,每个案件的人员分工和协作配合都显得井然有序,各司其职。
在黄某等人的案件中,黄某作为幕后的大老板,进行统筹安排,亲自购买或委托新造油船,并联系原油的上家和下家。
在黄某的授意下,船长会对船员进行招募,轮机长、普通船员、厨师等一应俱全。根据黄某交代的地点,船长会出海去对接点进行装油作业。而每次出海,基本都要八九个小时,行至台湾附近的公海。
而油船装满油回到码头,会有专人进行卸油、过磅,并由油罐车将走私柴油运至下家处进行分销。在此过程中,还有固定人员对码头周边环境进行“盯梢”望风,确保整个过程的安全平稳。
从供货、购入、出资、财务、分销、运输、装卸等,这些走私团伙都有一定的程序和专人负责,组织结构严密,运转流畅。
2015年7月至案发,被告人黄某利用三艘油船,非法走私柴油入境达26300余吨,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近6000万元。
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周某非法走私柴油入境达47400余吨,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近亿元。
“家族式”结伙作案
特定时间段几乎不能出门
黄某在几起走私成品油案件中有着特殊的“身份”。他既是老板也是中介人。他有自己的油船专门从事成品油走私,同时,也为其他犯罪团队充当介绍人,为其他团伙联系台湾的原油,适当收取一定的中介费用。
出于谨慎的目的,黄某在几个核心环节安排了自己的亲属作为主事人。案件的其中一个嫌疑人李某(另案处理)就是黄某的外甥女。在本案中,李某扮演一个“联络员”的角色。台湾的上家如有成品油现货,就会将成品油的图片和检测报告发至李某的手机微信上,待黄某确认原油的品质后,就将交易的地点告诉走私油船的船长。
据李某交代,黄某平时对其的管束比较严格,在特定的时间段几乎都不能出门,为其配置的五六部手机必须保持畅通和随时有人接听状态。
而在李某之前,为黄某从事此项工作的也是其外甥女之一的赵某。因赵某找到其他工作,黄某特意又将李某招来,并许诺每月给予8000元左右的工资。
而此案涉及的另一名嫌疑人夏某(另案处理)也是黄某的外甥。据夏某交代,他的主要工作是进行汇款,待出海的船长对接好台湾的母船后,将款项汇至对方的账号。2016年3月26日、28日,夏某一共汇款2次。
为确保作案隐蔽
“接头暗号”每次都更新
在周某和黄某的走私案件中,有一个共同特征,为确保和上家对接的安全,他们都会专门设置“接头暗号”,并且每次都会进行更新。
而所谓的“接头暗号”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复杂。他们只是每次都会从一沓一元人民币中随意抽取一张,将人民币编码的后4位经中间人发送给台湾的上家。
而台湾的上家在收到数字后,会在前面随意的再加一个数字,生成新的5位数字,用作来时走私油船和己方联络的接头信物暗语。
而黄某会将这张一元人民币交由船老大,而林某就是其中一只简易油船的船老大。据林某交代,在2016年3月26日和3月28日两天为黄某出海走私了两次。每次黄某都会将一元人民币交给他,待他的船开到指定的交接地点时,就将一元人民币作为交易凭证,交给台湾母船方面的人进行“接头”,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而他们也会隐蔽地称台湾上家母船为“大象”。
然而,林某为黄某走私柴油的“生涯”并不长,在2016年3月28日的回航靠码头卸油时,就被海关缉私局查获了。
反侦查意识极强
安排身患重病人员顶罪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官发现,走私团伙的反侦察意识都较强,多是“昼伏夜出”。在温州海域的码头卸油、运输,多为后半夜作业,以逃避监管。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异常情况,就会选择绕关偷运至境内,与执法人员“捉迷藏”。等执法船只一走,就悄悄再次驶入。而这样的“打游击”式躲避,给执法带来了很大的麻烦,也让走私团伙有机可趁。
而在执法人员查获走私载货油船后,周某等人又安排专门的人员顶罪,逃避处罚。王某就是周某等人指定的“替罪羊”。
王某家境并不富裕,且身患严重的肾病,每月需进行血液透析。高昂的费用让王某常常苦不堪言。而周某等人就是看重了王某重病的有利条件,专门安排王某为走私活动进行顶罪。从2015年8月开始,周某每月给王某1万元作为报酬,而王某便成为了所谓走私船只幕后的“老板”。
据查,2015年8月和2016年1月,王某就曾因“顶包”被公安边防大队以“无合法齐全手续购买成品油”进行两次行政处罚,而周某等人作为幕后老板则几次躲过了法律的制裁。
检察官“张弛有度”
深究细查一网打尽
走私团伙人员众多,数额较大。据检察官介绍,每个走私团伙的案卷材料几乎都有一两百页。而团伙的分工又精细,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事项,其中涉及的犯罪情节也不尽相同。
为确保案件办理的准确和公正,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官曾多次组织集体讨论。针对案件中涉及的不同人员在犯罪团伙中实际产生的作用,展开了细致地审查,进行充分有效论证。
为此,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案件中犯罪情节轻微,涉案金额不大,危害性相对较小的嫌疑人作相对不诉。“案件中的夏某和林某等人,在走私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危害较小,涉案金额不高,且他们的认罪态度较好,我们决定对夏某、林某等3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美鹏说,“这也是温州检察机关践行绿色司法,体现宽严刑事政策的一个‘真实’写照。”
2017年3月17日,检察官对夏某和林某等3人宣读了相对不诉的决定书。随后,检察官还对对嫌疑人进行了规劝,让其对走私行为有了更深刻的认知,避免下次因贪图小利再次触碰法律的高压线。
而对走私团伙的主犯,如黄某、周某等人,检察官表示,相关的犯罪事实和证据都已查严查实,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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