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总经理周某,伙同副总经理安某、总会计师贾某和矿区事业部综合办公室主任李某,以单位名义将该公司2100万元液化气销售款私分给分公司20名领导发放购房补贴。之后四人被控私分国有资产罪,安某还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子办理北京户口,同时被控受贿罪。一审被判刑后,周某和安某上诉称,福利分房政策系沿用之前惯例,其没有私分国有资产的主观故意。记者4月17日获悉,北京市高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案情 2100万被分给20名领导
一审查明,2008年至2009年,周某、安某、贾某分别利用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的职务便利,伙同分公司矿区事业部综合办公室主任李某,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该公司2695.76万元液化气销售款中的2100万元私分给塔里木油田分公司20名领导发放购房补贴,剩余200万元贾某决定暂放李某处。2014年8月,2300万元全部退回塔里木油田分公司。2012年5月,安某在任职期间,通过与分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安东石油员工的身份为其子办理北京户口。同年9月至2015年3月间,在安某之子未实际在安东石油工作的情况下,安东石油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共计4.7万余元。
2015年3月,安东石油在得知安某被单位纪检部门调查后,与安某妻子补签了其子委托代缴社会保险协议书,并办理安某之子的离职手续。同年4月,金某将安东石油代缴的社会保险费退还。2015年3月至9月,四被告人先后被抓。
一审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两罪并罚判处安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周某和贾某分别因私分国有资产罪获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李某因相同罪名获刑两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审理 两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后,周某上诉称,其没有私分国有资产的主观故意,事后主动组织清退全部公款,积极挽回国有资产损失,一审量刑过重。其辩护人认为,福利分房政策经过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公开透明,且沿袭之前的做法,本质上是支付福利分房补贴而并非集体私分公款。周某作为负责人却没有要房,不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形态。安某也上诉称,福利分房政策系沿用之前惯例,对隐匿液化气销售款不知情且未参与。安东石油主动提出为其子落户,且工资卡、社保卡均由对方保管,其主观上没有受贿故意。
周某和安某均辩称对隐匿液化气销售款一事不知情,但二人同意经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实施上述方案,已具有私分国有资产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故应当对贾某等具体执行人员采取隐匿液化气销售方式筹集购房补贴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周某曾供述,在得知贾某筹集购房补贴后,虽立即叫停,但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反而仍同意发放,作为公司负责人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安某曾供述承认,安东石油给其子解决北京户口是为公司的业务发展。落户北京的方式就是安东石油以招聘应届毕业生之名办理相关手续。安某之子实际没有入职,属于非法骗取北京落户指标。因此,安某的行为属于以权换利的不正当交易,已构成受贿罪。据此,市高院驳回周某二人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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