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我会组成专家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253号)及《核查评估申请用油企业工作细则》(2016年修订版)的规定和要求,对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星化工”)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4月12- 14日进行了现场核实和查验。
经核查,该企业于2015年2月9日前建成投产,2014年加工量145.97万吨,2015年加工量146.32万吨,2016年加工量176.8万吨。该公司拟保留1套常减压装置,原油设计加工能力220万吨/年,炼油装置规模、安全、环保、消防、储运等设施,产品质量和能耗指标均符合有关规定,企业通过现场核查。
根据发改运行[2015]253号文中用油数量的规定,胜星化工淘汰省内落后产能装置5套,原油设计加工能力220万吨/年,用油数量为实际淘汰装置加工能力的1倍。初步确认该公司可使用进口原油220万吨/年。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于2017年5月3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反馈至我会。个人意见须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单位意见须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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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华东设计分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确认书》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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