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黄陵县接到关于群众投诉反映“黄陵县桥山镇秦家川村附近210国道726公里处,一家名为‘黄陵顺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院内非法排放烟尘”的问题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安排由县环保局负责,桥山街道办配合,进行认真核查。
经核查,该信访问题与4月14日065号信访问题雷同。该公司主要从事成品油运输,公司院内使用锅炉无环评审批手续,无消烟除尘设施,锅炉于2017年2月中旬安装并投入使用,使用时间约2个月,每月使用有烟煤约5至6吨,没有缴纳过排污费。4月16日,黄陵环保监察人员已经对该公司进行了督查检查,该公司已将原有烟煤及生活垃圾清理,购置并使用环保煤,锅炉烟气排放明显改善。
4月18日18时30分,黄陵县环境监察大队再次对该公司院内非法排放烟尘等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院内存放环保煤约3吨,锅炉正在燃用环保煤,目测锅炉排放烟气无异常。
县环保局对该公司负责人高顺林予以约谈。4月21日,县纪委予以黄陵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李年波、副大队长孙小龙诫勉谈话。
针对该公司非法使用有烟煤,县环保局要求该公司从三个方面进行整改,一是立即停止使用锅炉;二是加强司炉工教育培训,杜绝此类环境污染问题再次发生;三是限4月19日前清理剩余有烟煤,购买使用合格的环保煤。并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同时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3000元罚款。4月20日,县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了查封决定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对该公司锅炉实施就地查封,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限期3日内予以拆除。据了解,目前锅炉已经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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