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通柴油质量升级的公告 2017年第4号

   2017-07-03 金联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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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共和国商务部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能源局
  公告

(2017年 第4号)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国务院第90次常务会议有关要求和部署,加快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改善空气质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按时供油
    2017年7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硫含量不大于50ppm的普通柴油,同时停止国内销售硫含量大于50ppm的普通柴油;鼓励有条件地区提前供应硫含量不大于10ppm的普通柴油。
    二、保障油品质量
    成品油生产、流通、销售企业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强化油品质量管理和控制,保障清洁油品市场供应。
    三、规范油品标示
    加油站(点)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明确标注所售柴油产品名称、牌号和等级,明确区分车用柴油和普通柴油(如:0号车用柴油(V)、0号普通柴油等),以便于消费者选择、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四、加强有效监管
    普通柴油适用于拖拉机、内燃机车、工程机械、内河船舶和发电机组等压燃式发动机。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国家和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加大对重点炼厂、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加油站(点)的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非法生产、销售油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成品油质量升级取得实效。
    特此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   安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商   务   部
  国   资   委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国 家 能 源 局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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