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7月19日讯 据北京市环保局网站消息,7月11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开出京环保监察罚字〔2017〕45、46、47、48号四张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因违反建设项目环评条例,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2万元罚款。
京环保监察罚字〔2017〕45、46、47、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6月2日对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位于房山区燕山岗南路1号的燕化公司化一老总变供电系统改造工程项目、位于房山区向阳街道燕山石化厂区内的向阳110千伏变电站工程建设项目、位于房山区阎村北的阎村北—向阳110千伏送电工程建设项目、位于房山区燕山双泉路1号的燕化公司东风220KV变电站改造工程项目,虽然已经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环评批复,但项目未经环保验收,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对其作出如下处罚:责令该单位上述项目停止使用,四个项目总计罚款12万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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