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对石油能源的需求不断增加,海上石油开发、运输和存储活动日益增多,海上溢油事故的风险与日俱增,海上溢油事故应急的形势愈加严峻。根据《关于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和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203号)要求,交通运输部牵头组织编制了《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预案》已经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于近日印发。
记者从交通运输部获悉,《预案》充分考虑了与现行国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法规、预案的衔接关系,明确界定《预案》适用范围和启动条件,并结合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实践,明确组织指挥体系以及各应急处置环节工作内容;按照中央编办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结合各单位和部门的职能,明确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据了解,《预案》共分为总则、组织指挥体系、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处置、后期处置、综合保障、附则等7个章节,以及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责及分工、部际联席会议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2个附件。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预案》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工作原则,并对国家重大海上溢油事故等级标准进行了界定。
第二章组织指挥体系,对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相关部门和单位、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联合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以及专家组的工作职责和定位进行了界定。
第三章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明确了相关单位的监测和风险防控措施要求,对预警信息发布、预警行动和预警解除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信息报告的程序、内容和方式等。
第四章应急响应和处置,规定了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和应急响应行动终止程序,提出了具体的国家响应措施和地方响应措施,明确了溢油应急反应工作流程。
第五章后期处置,提出了回收油、油污和废弃物的处置具体要求,规定了开展溢油事故后评估以及恢复与重建等工作的主体和职责,明确了溢油应急处置工作奖惩机制。
第六章综合保障,提出了保障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行动有效开展的具体应急保障要求,并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责任,特别是地方人民政府在提供应急资金保障方面的责任和要求。
第七章附则,对海上溢油、海上溢油应急处置、省级相关预案、敏感区域以及以上、以下的含义等名词、术语和定义进行了明确解释和界定。
预案中提到,国家重大海上溢油是指海上溢油的规模或者对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超出了省级行政区域的应急能力或范围,或者超出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应对的规模或范围,而需要启动应急响应予以协助的海上溢油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判断为国家重大海上溢油:(1)预计溢油量超过500吨,且可能受污染的海域位于敏感区域;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国际影响;或者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的。(2)预计溢油量在1000吨以上的。
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要求,根据《关于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和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203号)“沿海地方人民政府要强化责任,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按照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的要求,负责本地区海上溢油应急处置相关工作”,《预案》明确事发地或受海上溢油事故影响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单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牵头组织海上溢油事故的现场处置工作。
鉴于国家专项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已赋予省级海上搜救机构承担海上溢油应急处置职责,《预案》由各相关省级海上搜救机构负责地方层面具体贯彻和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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