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10月起全市使用乙醇汽油

   2018-06-13 天津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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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乙醇汽油配送中心全市统筹布局,主要依托现有油库进行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自行在我市建设车用乙醇汽
    乙醇汽油配送中心全市统筹布局,主要依托现有油库进行改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自行在我市建设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
    更换乙醇汽油前,有清洗需求的车主可到有资质机修企业清洗油路       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实施方案》,天津市将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兼顾、确保稳定”,有序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根据工作安排,天津从2018年8月31日前开始推广,9月30日实现全市封闭运行,除军队特需、国家和特种储备、工业生产用油外,全市区域内基本实现车用乙醇汽油替代普通汽油。       据了解,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新发展理念,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减少汽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部委《关于扩大生物燃料乙醇生产和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天津制定了《天津市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实施方案》。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2018年开始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2019年实现全覆盖。目前,我市在营加油站874座,汽油年销量总量约254万吨。按乙醇添加标准测算,每年需燃料乙醇约26万吨。       根据实施方案,天津市将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建设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实施加油站改造。其中,乙醇汽油配送中心由全市统筹布局,主要依托中国石化、中国石油等企业现有油库进行改造,不铺新摊子,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及规定建设,并向社会提供服务。企业可申请自建或合作建设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根据油库改造条件、在天津市的汽油市场销售份额及燃料乙醇来源落实情况择优选用,未经天津市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自行在天津市建设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实施加油站改造,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标准及规定,分批分期推进除军队以外的所有加油站(含单位内部加油站)改造。各加油站由加油站所属单位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改造,改造费用由各加油站自行承担。加油站改造完成时间要符合封闭运行的时间要求。在更换乙醇汽油前,有清洗需求的车主可以到有相关资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油路清洗。       按照进度安排,2018年8月底前为设施建设、改造阶段,完成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建设和第一批加油站改造及验收工作,具备乙醇汽油销售条件;陆续实施其他加油站的清洗,提前消化普通汽油库存;2018年8月至9月为过渡阶段,发布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通告。乙醇汽油推广与加油站改造并行推进,随改造进度陆续销售乙醇汽油,过渡期内普通汽油与乙醇汽油同时供应;2018年10月起为封闭运行阶段。全市开始封闭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初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着力加强市场监管,巩固推广成果。       实施方案要求,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依法规范和管理车用乙醇汽油市场,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燃料乙醇、组分油和车用乙醇汽油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价格、流通、计量以及车辆清洗的监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及时公布和反映市场监管情况。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和加油站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向行政审批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消防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依法做好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加强对车用乙醇汽油储存、销售环节中的安全监督管理,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车用乙醇汽油经营企业,要坚决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关停。强化环境监管,加强对车用乙醇汽油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油气回收设施正常运行的监管,对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前后城市空气质量变化情况、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汽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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