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总经理兼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科技管理部总经理方朝亮,在7年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石油和天然气企业,以及科研人员给予的各项贿赂共计540余万元。记者7月26日获悉,其因受贿罪被北京市高院二审裁定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其妻子魏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现年54岁的方朝亮是山东夏津人,研究生文化,案发前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总经理兼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科技管理部总经理,其妻子魏某案发前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担任办公室秘书。
判决书显示,2009年至2016年间,方朝亮利用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副主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科技管理部副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勘探、开发及天然气管道等上游业务的科技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在业务活动中为他人谋取竞争优势并提供便利,或授意他人承担该公司课题项目并谋取经济利益且在项目审批等方面提供便利,或为他人承揽该公司科研项目提供帮助。
根据案卷材料,法院认定方朝亮的具体受贿事实共计5项,数目最高的一笔发生在2010年至2013年间。先后三次收受同学倪某给予的现金共计245万元,为北京捷马地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水平井地质导向软件开发上开绿灯,并使倪某通过中石油国际合作项目的形式与长城钻探、西部钻探等公司都开展了实质性合作。
2009年至2016年间,魏某明知其丈夫方朝亮收受多人贿赂,仍将上述贿款中的416万元人民币和11.4万美元,通过直接、分散或与其他钱款存入其外资银行账户,后转存至其控制的以他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等方式,予以掩饰、隐瞒。2016年间,魏某在得知行贿人王某等人案发后,与倪某订立内容虚假的借条,编造并不存在的借贷关系,对丈夫收受倪某给予的贿款再次予以掩饰、隐瞒,意图使方朝亮及其本人逃避司法追究。
2017年12月,二中院以受贿罪判处方朝亮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
一审宣判后,方朝亮上诉,其妻魏某没有上诉。
市高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方朝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所作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方朝亮受贿方式
受贿
利用公司勘探、开发及天然气管道等上游业务的科技管理便利
为丈夫掩饰、隐瞒受贿事实
(方朝亮妻子)
行贿人
授意他人承担该公司课题并在审批时提供便利
为他人谋取竞争优势并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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