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近年来,非法经营成品油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扰乱了成品油市场的交易秩序。
近日,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4起非法销售成品油案件,区法院当庭作出有罪判决,5名被告人因犯非法经营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该系列案件的判决,给成品油非法经营者敲响了警钟,有力维护了我区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
据悉,杨某甲、马某某、李某甲、杨某乙、李某乙等人发现靖江街道内快递车辆多,便看到了其中的“商机”。5人或各自或结伙他人,购买了货车、油桶、加油机等简易设备,在明知没有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在靖江街道快递公司门口及附近路边销售柴油给过路货车司机,5人非法销售柴油的金额分别在5万元以上。
经区检察院审查,5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柴油,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法,遂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为依法严厉打击涉油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形成打击涉油犯罪高压态势,2018年底,省公检法机关联合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和省海警总队筹备组,共同出台了《关于办理涉油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督促各地司法机关加大对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的打击力度。
据悉,该系列案件即为区检察院落实该会议纪要的首批典型案例,通过依法严厉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警示不法商贩切勿触碰法律“红线”,为成品油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营造了一个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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