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陕西延长石油(集团)公司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王书宝单独或伙同其弟弟非法收受财物或者授意、接受他人将财物给其近亲属、老师等人。法院一审以王书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判处其弟王某锋有期徒刑5年。近日,公布该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4岁的王书宝是山东人,博士研究生文化程度,原系陕西延长石油(集团)公司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开发处处长、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院副院长兼延安分院院长、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开发研究中心主任、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副总经理。案发前,其弟弟王某锋系北京某石油科技公司总经理。
宝鸡中院一审认定的多起受贿中,数额最大的有两项。2007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书宝利用担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开发处处长、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院副院长兼延安分院院长、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长油田公司)勘探开发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延长油田公司总工程师、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便利,通过给其所在单位的下属打招呼、内定外协单位等方式为吴某甲(已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刑罚)的公司或吴某甲实际控制的公司承揽科研项目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吴某甲人民币248.95万元,其中与其弟弟王某锋共同受贿193万余元。
2011年至2016年,王书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给其所在单位的下属打招呼、内定外协单位等方式为东营两家石油技术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甲(已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刑罚)承揽延长油田的科研项目谋取利益,授意或者非法接受陈某甲送给王某锋202万余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王书宝受贿数额共计为人民币494万余元;被告人王某锋受贿数额共计396万余元。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书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科研项目、建筑工程项目及催付合同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伙同被告人王某锋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授意、接受他人将财物给其近亲属、老师等人,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某锋在明知请托人吴某甲、陈某甲送给自己的财物是被告人王书宝利用职务之便帮助行为的对价并在告知被告人王书宝知情的情形下具体经手多次收取该财物,符合受贿共同犯罪中主、客观成立要件,其行为亦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该二名被告人所犯罪名均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书宝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锋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在本案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认自己罪行,属于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
宝鸡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王书宝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0万元;其弟弟王某锋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0万元。受贿违法所得上交国库。
一审宣判后,两人提出上诉,均请求二审改判无罪。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主要犯罪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