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延长油田公司原总经理王书宝,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者伙同其弟弟,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授意、接受他人将财物给其近亲属等人。法院一审以王书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判处其弟王书锋有期徒刑5年。后两人提出上诉。4月18日,日前公布该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书宝受贿清单
一、2007年至2016年,王书宝利用担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开发处处长、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院副院长兼延安分院院长、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长油田公司)勘探开发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延长油田公司总工程师、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便利,通过给其所在单位的下属打招呼、内定外协单位等方式为吴某甲(已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刑罚)的公司或吴某甲实际控制的公司承揽科研项目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吴某甲人民币248.95万元(其中与王书锋共同受贿193.9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2007年至2011年,王书宝通过给其所在单位的下属打招呼、内定外协单位等方式使得吴某甲的公司或吴某甲实际控制的公司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先后承揽了10个科研项目,合同金额607万元; 2011年至2014年,在王书宝的帮助下,吴某甲的公司或吴某甲实际控制的公司在延长油田公司承揽了19个科研项目,合同金额2350.5万元。
为了表示对王书宝的感谢,在王书宝的授意和要求下,吴某甲于2008年初、2011年3月送给王书宝二弟王某甲人民币6万元和人民币26万元;于2009年中秋节之际送给王书宝四弟王书锋人民币8万元;于2012年6月6日,送给王书宝的老师徐某甲人民币15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55万元;2013年至2014年,在王书宝的指使及运作下,被告人王书锋实际控制的北京庆延博科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和其借用的东营祥和工贸有限公司承揽了延长油田公司的8个科研项目,合同金额1093万元,吴某甲为表示对王书宝的感谢,由其公司实际完成上述8个科研项目并承担履行合同的全部费用193.95万元,延长油田公司给王书锋实际支付上述8个科研项目的合同价款1090.45283万元。
二、2011年至2016年,王书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给其所在单位的下属打招呼、内定外协单位等方式为东营诚岩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诚岩公司)和东营秦泰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秦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甲(已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刑罚)承揽延长油田的科研项目谋取利益,授意或者非法接受陈某甲送给王书锋人民币合计202.9858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9月至2013年9月,陈某甲以发放工资名义累计送给王书锋人民币17.48582万元,使王书锋不实际工作却获取薪酬。
2.2013年初和年底,陈某甲分别送给王书锋好处费人民币3.5万元和15万元。
3.2014年5月至2015年2月,陈某甲送给王书锋共两张银行卡,分别存有人民币15万元和16.2万元。
4.2015年5月6日和2016年2月1日,陈某甲分别以银行转账方式送给王书锋人民币28.6万元、107.2万元,合计135.8万元。
三、2014年至2017年,王书宝利用担任延长油田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为延长新大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副经理贾某甲个人在承揽工程项目、支付工程款等方面谋取利益,授意或者接受贾某甲为其支付房屋租赁费并购置部分家具,合计人民币8万元;接受贾某甲在逢年过节之际送给其母亲陈某乙人民币合计36万元。
四、2013年春节前,王书宝利用担任延长油田公司总工程师、副总经理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中石化中原油田工程公司钻井三公司鄂尔多斯项目部经理于某甲2万元,承诺为于某甲承揽延长油田公司的工程项目谋取利益。
五、根据对王书宝之辩护人当庭提交的王书宝称其于本案案发前向延长油田廉政账户缴纳人民币3万元的银行存款凭证的调查结果,不能排除该人民币3万元确系被告人王书宝缴纳。
综上,被告人王书宝受贿数额共计为人民币494.93582万元;被告人王书锋受贿数额共计为人民币396.93582万元。
与此同时,延长石油原党委书记沈浩被提起公诉!
4月17日消息,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沈浩(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沈浩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宝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沈浩在担任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公司和个人在项目合作、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