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减半征收柴油消费税,适时推动征收环节后移。”5月21日,全国人大代表、中石化湖南石油分公司总经理黄河表示。
柴油消费税属于成品油消费税的一种。成品油消费税,指的是消费者在消费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等七种成品油时交纳的税。
征收成品油消费税,是为了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
2015年1月12日,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自当年1月13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1.4元提高至1.52元;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1.1元提高至每升1.2元。
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由国税系统直接向当地炼油厂征收,即从生产环节征收,有的地方还采取预征收的方式。
按照目前广东省92号汽油5.53元/升的价格计算,汽油消费税在汽油零售价格中的占比约27.45%;柴油消费税在0号柴油5.11元/升的零售价格中,占比约23.48%。
今年以来,受疫情影响,国内成品油消费量一季度同比下降12.9%,达到6439万吨。其中,其中汽油、柴油分别下降0.2%、16.1%。
黄河认为,柴油消费税过高,提升了物流成本,不利于相关企业尽快恢复发展,且成为货车司机的主要负担。此外,柴油消费税高企形成的巨大利润空间,使各种形式的偷逃税行为屡禁不止,导致国家税收流失。
黄河还建议,将成品油消费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发挥中央与地方积极性。
中国现行的成品油消费税属于中央税,税收全部收入归中央所有。由于成品油消费税是价内税,还需贴出一部分增值税和增值税的附加给中央,所以地方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监管的积极性,导致市场存在变相逃税、漏税现象。
价内税是“价外税”的对称,指的是包含在产品价格内的流转税。价外税指的是,税款不包含在商品价格内的税。
全国人大代表、中石化茂名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尹兆林也认为,把消费税改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可以提高地方对成品油市场监管和消费税征收的积极性,减少税源流失,使地方获得更多更稳定的税收。
尹兆林称,中央和地方共享成品油消费税,也有利于增强地方对炼油企业安全环保质量和发展监管的积极性,防止炼油能力进一步过剩,引导资金流向油品零售和相关服务业领域,促进涉油消费产业链的发展和进步。
尹兆林还表示,成品油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给一些不法分子偷税漏税以可乘之机,影响了国家税收,冲击了成品油市场。特别是在“地板价”机制下,部分市场化定价的非应税化工品,如芳烃类、异辛烷、MTBE等流向调油市场,影响了消费税政策实际执行过程中的公平性、导向性。
为此,尹兆林建议,把成品油消费税征收从生产环节调整到终端环节。即在所有加油终端增加税控装置,同时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实现价税分离。
“这有利于打击调和油、非标油和走私油,有效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尹兆林称,对于消费者来说,有利于更直观地感受到消费税调节导向与约束作用,以及现行成品油定价机制的意义,使消费税真正成为调控成品油消费的手段。
此外,黄河建议,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强税收征管。在一些具备条件、成品油消费税税收流失比较严重的地区,先行先试,形成以大数据、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现代化征管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