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5月1日起实施

   2007-04-17 《中国化工报》顾定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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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日前上海市出台《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从5月1日起实施。

    该办法提出,所有园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园区管理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和入驻企业的自我管理。根据该办法,园区应当建立由园区管理单位负责人、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相关管理机构负责人、入驻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或者从业人员代表组成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与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国家级和市级园区应当配备3名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都市型和区级园区应当配备2名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园区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入驻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事项巡查,主要内容有:企业是否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企业生产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示明确的通道和出口,并保持畅通;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施及产品;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与仓库是否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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