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东风”已来 我国成品油市场迎来哪些新机遇?

   2019-09-03 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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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8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扩大成品油市

8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等多项利好政策。我国成品油流通行业大开放契机到来,成品油市场迎来战略发展机遇期。新的市场环境中,作为国家级能源交易平台,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或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市场发展,引来模式创新。

  1.透视我国成品油外贸内销市场现状

1.1当前成品油内贸受政策影响情况

目前成品油批发资质为事前行政干预,一方面,在审核中要求批发企业要保证稳定的油源,拥有全资或控股的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油库及物流基础设施,以及符合所谓的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等;另一方面,成品油零售资格审批程序复杂、办公过程不够透明,这不仅阻碍了油品销售终端的发展,同时也打压了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资格的积极性。

1.2当前成品油内贸市场情况

近年来,我国汽柴油行情景气度持续下滑,国内成品油产能过剩局势明显,市场供大于求已成为常态。

从国内供应情况来看,大炼化时代已开启,炼化一体化项目产能正以史无前例的速度扩张。恒力石化和浙江石化两大2000万吨/年的炼化一体化项目陆续投产,成品油生产环节的开放已见成效,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投产或将挤压一部分主营单位对地炼的外采量。

1.3当前成品油出口外贸政策

为平衡国内油品供需矛盾并保证炼油企业的经济性,避免国内低价无序竞争,我国需要大量出口成品油以缓解国内供过于求的矛盾,但目前每年下发的成品油出口配额数量无法满足企业的出口需求。另外,由于审批流程较长,出口配额难以根据市场变化灵活调整,下发机制亟待进一步理顺。

比如,商务部下发的2019年第三批成品油一般贸易出口配额,尽管较2018年第三批出口配额同比大增106%,但自2017年初成品油出口配额“封口”的地炼,仍未能分得一杯羹。

目前,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每年分批次下发当年的成品油出口配额,由于审批流程较长,下发配额难以根据市场变化快速调整。通过一般贸易出口成品油时,在进行配额总量控制的基础上,每批次还需要到商务部领取一般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功能重叠,导致出口手续办理流程长、耗时多。当市场供需发生重大变化时,如果配额不足,难以迅速增加产品出口,出口的调节作用无法得到有效发挥。在已下发配额即将用尽且新配额尚未下发时,出口企业无法按正常时间节奏入市交易,如果到提货期出口配额仍没有下发,则会产生大量滞期损失甚至导致无法交货,给出口企业带来损失并影响企业声誉。

1.4当前成品油出口外贸情况

2019年第三批成品油一般贸易出口配额下发,总计600万吨,比去年第三批出口配额增加105.8%。

此外,2019年成品油加工贸易配额下发相比2018年还要多800万吨。从目前下发进度来看,今年成品油出口配额将再创新高,对国内成品油产能过剩局势有一定缓解。

近年来,我国成品油市场逐渐从供不应求转变为供大于求的状态。为了平衡这一局面,我国成品油出口贸易进入快速增长阶段,成品油出口已成为解决国内资源过剩,平衡国内供需的有效手段。

  2.新政策释放哪些利好信号?

一方面我国成品油产能过剩、供大于求,内贸受成品油批发资质影响,市场没有被完全激活;另一方面,出口成品油又受配额限制,进一步加剧了国内成品油过剩的局面。当前我国成品油消费领域面临一些瓶颈和短板,特别是成品油市场有待进一步开放,消费环境仍需进一步优化,城乡消费潜力还有很大的挖掘空间。

业内相关人士表示,现阶段对于地方炼厂而言,解决产能过剩的途径之一就是通过终端加油站释放产能,但目前新建加油站对于资金、审批、资质的准入门槛较高,不论地炼企业还是外资或是二者合作,都需要较长周期占领市场。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第十条和第十七条与油气市场改革相关:

十、释放汽车消费潜力。实施汽车限购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探索推行逐步放宽或取消限购的具体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对购置新能源汽车给予积极支持。

十七、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乡镇以下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可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扩大成品油市场消费。(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应急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汽车限购的逐渐放宽或取消,可以有效地提高成品油的消费能力,拉动内需,来缓解我国现阶段油品供大于求的问题。

以前,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申请需要经过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严格满足申请条件,这些营业前行政干预的部分有望在未来大为简化,成品油批发企业准入门槛降低,市场参与度有望增加,市场活跃性也会大大提高。新政策实施后,将成品油零售经营审批资格下放至地级人民政府,将下游环节完全打开,交由地方政府管制,并支持乡镇以下地区建设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有利于活跃中下游市场,并促进拉动城乡消费潜力。

  3.有机遇,更有挑战

本次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文件,全面推进加快发展流通及促进内需。其中成品油板块获两大政策利好:未来汽车限购政策可能松绑,成品油批发资质审批取消,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交由地方政府,管理层有意扩大成品油流通市场容量和消费规模。

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交由地方政府,可以考虑现阶段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环节由炼厂环节向加油站环节后置,由地方政府监管。这样,地方政府既有加油站所在地审批权,也有加油站实际消费环节消费税征收义务,并利用日益发达的终端信息技术有效管理现阶段炼厂环节征收产生的逃票、变票行为,能更好地履行职责。

据统计,我国具有成品油批发资质的企业共2953家,具有成品油零售资质的企业共4095家。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后,审批流程简化,进入成品油零售领域的渠道更加通畅,预计会有更多企业进入此领域,对活跃成品油市场、促进竞争会有很大作用。与此同时,零售市场价格竞争将成为常态,零售毛利将被大幅压缩,零售价格放开必要性将凸显。

同时,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这一决定将极大刺激国内成品油市场繁荣。参照文末的附件:原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申请条件,我们可以发现以前要求门槛极高,导致过去的成品油批发证一证难求。《意见》发布后预计原有审批准入体系将被重塑并带来市场整体繁荣。但是繁荣背后可能会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新玩家议价能力不足,玩家缺乏契约精神及原有市场制衡手段缺失而引发一系列贸易纠纷及履约风险。在新的政策环境下,原来以人际关系发动并主导的传统国内油品贸易模式有了走向线上寻求新模式的现实需求。

另外,批发市场的繁荣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税务问题,建议有关部门探索依托国家级能源交易平台,鼓励市场进行线上公开交易,在“阳光”下解决税务难题。

  4.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角色举足轻重

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直接指导下,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国家级能源交易平台。交易中心由十家股东单位组成:新华社、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申能集团、北京燃气、新奥能源、中国燃气、港华燃气、中国华能,目前交易中心会员单位数量已超过2500家。

在当下国内成品油市场取消批发经营资质审核的情况下,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依托股东优势、政策优势、区位优势,为上下游的贸易商提供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国家级交易平台,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充分激发、释放成品油交易的市场活力。

目前,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有挂牌交易、竞价交易、团购交易以及招标交易四种交易模式,同时交易中心与多家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可以为企业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同时,交易中心大股东新华社作为国家通讯社和世界性通讯社在信息采集、加工、传播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可以帮助中下游企业提供精准的信息服务和传播服务。交易中心正在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保证交易双方的履约能力,降低违约风险。

  5.“借东风”,抢抓战略发展窗口期

政策“东风”来了,我国成品油市场开放的大趋势已明确。新的市场环境中,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愿意与业界携手,抢抓战略发展窗口期,进一步规范市场的发展,引领模式创新,帮助企业解决痛点、难点,满足企业发展的新需求。(完)

附件:原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申请条件

(一)原油销售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长期、稳定的原油供应渠道:经国务院批准取得《石油采矿许可证》并有实际产量的原油开采企业,或者具有原油进口经营资格且年进口量在5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或者与符合要求的原油开采企业或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原油供应协议;

3.具有长期、稳定、合法的原油销售渠道;

4.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原油仓储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2.拥有库容不低于50万立方米的原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3.具备接卸原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三)成品油批发申请条件。

1.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2.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3.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成品油仓储申请条件。

1.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2.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3.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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