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财经北京1月7日电 日前,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旨在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完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制度,规范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
国资委监督追责局表示,《办法》作为《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的配套制度,在明确立法目的原则的基础上,对禁入限制人员信息录入审查、使用反馈、职责要求、异议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作出规定。
《办法》指出,国资委和中央企业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理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人,应将其信息纳入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真实准确、依规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办法》明确,国资委和中央企业按照“谁处理、谁负责”要求,对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同时,强调国资委、中央企业在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将查询拟任人员禁入限制情况作为前置程序。
《办法》提出,国资委和中央企业有关人员存在未按规定录入或审查,应查未查、故意隐匿、伪造,违规向无关方提供禁入限制人员信息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情形,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申海恩表示,从信息录入和审查、信息使用和反馈等六个方面,首次尝试对禁入限制进行全流程的规范操作。通过全面、可操作性的规则设计来落实禁入限制,使其能够与其他监管措施一道发挥震慑、惩戒等功能。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不仅着眼于禁入限制规则本身,而且结合当前信息保护的严峻形势,特别设计了对被限制人员信息保密管理的规范,充分保护了被限制人员的合法权益。
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研究员刘兴国认为,《办法》的出台与实施,将有助于扎牢国资监管的制度笼子,实现禁入限制人员在中央企业范围内“一处受限处处受限”,真正让国资监督工作“长牙”“带电”。同时,从制度上推动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有效落实,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周丽莎说,《办法》健全完善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禁入限制的规定,例如对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人的处理办法,以及对禁入限制人员信息录入审查、使用反馈、职责要求、异议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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