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拧紧园区环境管理发条

   2009-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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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环境报消息:园区经济是江苏省经济发展的一大特色,现已集中了全省80%以上的工业新建项目。面对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既是产业集聚地,又是污染集中控制区这一特点,如何适应环保新形势,把环境管理的重点转移到园区经济发展领域?江苏省把园区经济作为执法监管的重点,推出了规范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环境监管措施,促使园区环境监管走上正轨。

      园区监管从环评起步

      近年来,江苏省园区经济已成为经济持续发展的增长点。据统计,全省仅国家级和省级的各类开发区就有136家。面对园区既是产业集聚地、也是污染集中控制区这一新特点,江苏省环保厅认为,管住了园区,也就控制住了工业污染源。

      为加强园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江苏省狠抓各类园区的区域环评工作。江苏省环保厅要求,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要搞好区域环评工作,为园区经济发展准确定位。同时对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集中供热、固体废物管理、绿地建设、环境安全保障体系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强力推进各类园区区域环评工作,江苏省环保厅还组成了3个督察组,对全省13家重点开发区进行现场督办,对区域环评工作进展缓慢的开发区及时亮出"黄牌警告",或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

      截至目前,江苏省通过狠抓园区区域环评工作,全省136家国家和省级开发区已完成了区域环评编制工作,还有21个开发区开展了回顾性评价。通过园区环评,进一步明确了园区的开发规模、产业定位、功能布局和项目环保准入门槛等要求,并作为今后入园项目审批的主要依据。

      园区必须配齐环保设施

      在各类园区开展区域环评的基础上,江苏省狠抓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并将推进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全省着力解决的7个突出环境问题之一。

      江苏省环保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明确要求把园区经济打造成为先进产业的集聚区、新型工业化的先导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示范区、循环经济的试验区。

      同时,江苏省环保厅要求各类园区必须配齐环保设施。加快推进园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建设中水回用系统,实现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新入区企业接管率要达到100%,区内原有企业接管率达到90%以上;加快推进园区集中供热中心及配套管网建设。已建有集中供热中心的开发区配套建设供热管网,入区需供热企业的集中供热率达到100%,拆除各类蒸汽锅炉;加快推进园区固体废物暂存、收集和处置体系建设。所有入区项目均制定并落实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计划,并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加快推进园区环境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与园区规模和产业功能相配套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体系,重点工业污染源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健全园区环境管理组织机构,构筑园区环境安全管理体系,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应急设施。

       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江苏省各类园区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进展较快,总体较好。全省136家开发区及沿海化工园区中,有114家建成污水处理厂(含依托区外已建污水处理厂),占总数的83.8%,有85家规划已建成1个以上集中供热中心。

      4项举措打造产业集聚区

      为把各类园区打造成先进产业集聚区,近日,在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会议上,江苏省环保厅又推出4项举措。

      发挥环评机构、评估机构、监理机构、监察部门、验收监测单位等监管作用。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责任树,进一步明确各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体系中的职责,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和信息交流,确保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高效、健康运行。

      积极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切实发挥环保职能作用,在为百姓创造更好环境质量的同时,着力为发展腾出更多的环境容量。继续加大项目扶持力度,畅通绿色通道,特别是对高新技术、服务业类的重大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平衡总量指标确有困难的,由江苏省环保厅实施"点供",在全省范围内统筹解决。

      严格把牢政策咨询关,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严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风电设备、多晶硅等行业审批关口,抑制产能过剩、重复建设;严格把牢环评文件编制关。建立不合格环评文件退回制度,将存在弄虚作假、数据失实、结论错误等重大问题的环评文件及时退回建设单位。一年内被退回达两次的环评机构,省、市、县三级环评年度考核均视为不合格。严防"两高一资"项目借扩大内需之名"混水摸鱼",切实发挥环评的"闸门"作用。

      各级环保部门要对建设项目实施从环评审批到建成投产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将"三同时"验收与区域环境质量考核、日常监察、突击检查相结合,定期对辖区内建设项目进行梳理,加强对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环节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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