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规范化工园区项目审批

   200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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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环境报消息:江苏省环保厅近日推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化工园区(集中区)和化工生产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市、县积极推进化工行业的产业优化升级,规范化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查和审批。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化工园区(集中区)和化工生产企业环评审批工作,江苏省环保厅适时推出了“有保有压”的环境监管政策,要求全省13个省辖市和52个县(市)积极推进化工行业的产业优化升级。对符合产业条件,且列入国家、省投资主管部门重点项目投资计划或投资总额超过4亿元(不含土地费用)的大石化、大化工项目,要纳入环评“绿色通道”管理,及时掌握项目信息,调度环评编制进度,帮助解决环评审批中的有关问题,跟踪做好服务。同时,严格控制中小化工项目(参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原则上暂停审查县级及以下化工园区(集中区)的环评文件;暂停审批化工园区(集中区)以外的新(扩、改)建中小化工项目(列入年度污染减排计划的项目除外)。

  江苏省环保厅还要求全省各地规范化工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查和审批。在化工园区(集中区)建设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文件由省级环保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环评文件及审查结果会同规划草案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新入区的项目必须符合化工园区(集中区)环评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重大项目要专题研究。对出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的化工园区(集中区),强制实行回顾性评价,制定并落实整改方案。要切实加强化工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属于备案范围而未经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化工项目,一律不得先行审批环评文件。

  江苏省环保厅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江苏省环保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化工园区(集中区)进行清理,重点是未经省辖市及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及批准文件中规划范围不明确、产业定位不符合要求的化工园区(集中区)。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进展缓慢,逾期没有达到有关要求的化工园区(集中区),暂停区内项目环评审批和试生产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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