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交易中心建设不宜“遍地开花”

   2020-05-14 中国能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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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油气交易中心的设立宜少不宜多,功能宜精不宜杂。基于现有机制,建议全国以1+1+N的模式布局,即一个期

  油气交易中心的设立宜少不宜多,功能宜精不宜杂。基于现有机制,建议全国以“1+1+N”的模式布局,即一个期货交易场所、一家全国性现货油气交易中心、N个区域性的交收储存枢纽。最终,两个“1”可能会合并成一个“1”,期现联动形成合力,早日形成亚太乃至全球具有影响力的基准价格。

近年来,全国多地出于多种目的,探索筹建油气交易中心。筹建方式虽不尽相同,但交易品种大体一致,交易功能、交易模式同质化,引起各方高度关注。建设油气交易中心究竟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当地是否具备条件?油气交易中心是否可以达到预期目标?国际成熟市场是什么情况?这些问题,均需思考成熟。

笔者认为,油气交易中心建设不宜“遍地开花”,各自为政,而是要握紧拳头,集中打造一到两家国内外市场认可、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能代表国家争取油气定价话语权的平台。

  成功的油气交易中心需要丰富的交易品种、众多参与者、多元市场结构,并能产生价格基准

一是具有丰富的交易品种和交易功能,能够满足市场不同参与者的交易需求。美国NYMEX(后被CME收购)和英国IPE(后被ICE收购)经过二三十年发展,天然气产品种类不断完善,多种长短期交易品种能满足参与主体实现资产配置和风险对冲需求,被广泛接受。国外交易所并没有严格区分期货和现货,而是根据市场需要和监管要求提供多种交易方式,以便于进行对冲、套利等操作。

二是能产生有影响力的价格基准指数。目前全球主要的天然气定价参考点为HHB期货价格和NBP期货价格。这些通过交易所集中交易形成的价格,能够反映市场各主体对当前和未来天然气价格的预期,反映供需关系,在国际天然气贸易中被广泛接受为参考基准价。

三是参与交易者数量众多,市场结构多元。成熟的油气交易中心交易者分为两类,一类是天然气的生产商、终端消费者和贸易商等行业主体,另一类是金融机构、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芝商所的天然气生产商有埃克森美孚、雪佛龙、天然气处理厂、炼厂等;终端消费者包括大的工业用户、天然气发电厂和城市公用事业公司等;贸易商包括地区分销公司等。近年来,金融机构也开始参与天然气期货市场,不断凸显天然气的金融属性,市场结构多元。

从国际经验看,一国油气交割枢纽有多个,而交易机构数量并不多。

英文中“Hub/marketcenter”其实是指“枢纽/市场中心”,即天然气物理交付和接收的交割地,但是国内往往简单翻译成“交易中心”,导致国人误以为欧美国家有很多个油气交易所、交易中心;而天然气买卖交易、形成价格的“Exchange”,才是国内所谓的交易所、交易中心。

从欧美国家发展历程看,交割枢纽有多个,而油气交易中心或交易所的数量并不多,一国一般只有一到两个,根本不存在一个国家有十几、二十个交易所(中心)的情况。

美国天然气交易主要在CME和ICE两家交易所及场外市场完成,并通过各大天然气市场枢纽完成货物的交付。英国天然气交易在ICEEurope进行,交收则通过虚拟的NBP完成。欧洲大陆交易所的数量也并不多,而且部分交易所正在逐渐关停或者合并。

  各地踊跃布局油气交易中心,实际成效并非“想象中那么美好”

从定位上看,油气交易平台一般分为全国性油气交易中心和区域性油气交易中心两类。

全国性油气交易中心应有四个要素:国务院或国家部委指导组建、独立第三方平台属性的股东结构、召集全国资源上线交易的能力、发达的金融市场等。另外,也需要具有吸引专业化、国际化人才的城市环境;而区域性油气交易中心,则要求当地具备丰富的资源渠道、发达的基础设施、公平准入的运作机制、足以支撑交易平台运行的市场容量等。

在我国,建设交易中心目的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争夺定价话语权,消除溢价;二是推动市场化改革;三是加强国际合作;四是增加当地GDP和税收;五是增加天然气资源供应量,并降低用气成本;六是保供,即提前锁定天然气资源,避免出现气荒。

从实际情况看,其中前三条一般为全国性油气交易中心的目的,后面多为区域性油气交易中心的出发点。

  那么,建设油气交易中心能否实现上述预期目的?

在话语权方面,建设油气交易中心被很多人认为是解决溢价、争夺话语权的有效途径,但建立了并不等于一定能争夺到话语权。天然气基准价格的形成取决于交易的市场化程度、交易量等因素,也需要一个公平、公开、长期、专业的运作过程。事实上,各地筹建油气交易中心,必然导致交易量分散,难以形成反映供需基本面的公允价格,也就不可能逐渐形成区域乃至国际基准价格。

在推动改革方面,油气交易中心是天然气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一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天然气市场的竞争,也是天然气定价机制改革的重要抓手。目前,油气市场化改革面临的问题并不是单靠建立油气交易中心就能解决的,还需要依靠政府和石油天然气行业上下游企业一起努力,共同破局。

在加强国际合作方面,建设油气交易中心是加强国际合作的一种有效方式。在我国油气管网基础设施没有实质开放的背景下,国际上优质资源大量进入国内的可行性不大。值得注意的是,优质的国际资源供应不仅仅只考虑价格因素,还要考虑稳定性、长期性等多种因素。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一到两个交易中心就可覆盖全国的天然气交易。

在拉动GDP和增加税收方面,我国GDP统计采用“生产法”,线上交易金额并不会纳入GDP统计范围,对GDP基本上没有拉动作用。油气交易中心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交易手续费,而非成交金额就是收入。在市场化程度不高、现货不能转手交易的情况下,手续费收入能否维持生存都是个问题,增加的税收就更为有限了。

在增加资源供应、保供方面,国家管网公司虽已成立,但还没有实质开放,建设油气交易中心很难增加资源供应。今后,互联互通、全国调度将是常态,不论是否建设交易中心,各地解决保供问题都将不再那么困难。同时,在互联互通的情形下,“气气竞争”将成为可能,短时间内价格不一定大幅降低,但定价机制一定会朝着市场化方向推进。因此,建设油气交易中心也不是保供和降低用气成本的前提。

  交易中心宜少不宜多、宜精不宜杂,全国应统一思想、形成合力,“1+1+N”模式布局最合适

油气交易中心建设的目的是服务于油气市场化改革,旨在完善油气市场化机制,需要经历专业化、长时间的运作,并非是短期内获得快速收益的捷径。

在网络技术发展日趋成熟的当下,通过在已有的全国性油气交易中心开设“专场”交易,即可实现在当地建立区域性油气交易中心的全部功能,省时省力,事半功倍。从欧美经验来看,油气交易中心建设需要避免盲目建设,也需避免同质竞争,但要加大监管力度,保证其公平公正。

因此交易中心的设立宜少不宜多,功能宜精不宜杂。

基于现有机制,建议全国以“1+1+N”的模式布局:第一个“1”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目前来看,在证监会旗下的某个期货交易所的可能性较大;第二个“1”指1家全国性现货油气交易中心,应由政府统筹规划,全力支持一家,代表国家形成定价话语权和影响力;“N”指N个区域性的交收储存枢纽,根据管网设施布局合理规划。

最终,两个“1”可能会合并成一个“1”,期现联动形成合力,为争夺区域或国家定价话语权奠定基础。

在亚太地区天然气基准价格还未完全形成的当下,我国建设具有亚太乃至全球影响力的油气交易中心,发现价格,增强价格影响力已是迫在眉睫。

总之,全国应统一思想,形成合力,早日形成亚太乃至全球具有影响力的基准价格,为降低我国的用能成本、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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