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2年7月16日,在中国碳市场上线交易启动一周年之际,澎湃新闻推出特别专题,结合即将出版的《中国碳市场手记》一书,在回顾历史的同时,从不同维度发掘碳市场的深层价值。
自1827年法国数学家傅里叶(Joseph Fourier)首次提出温室效应以来,科学界对于人类经济活动对气候的影响研究在几代科学家的努力下,不断获得新的发现。而气候变化由科学研究逐步上升为国际气候治理的全球议题,则起始于1979年2月12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首次世界气候大会。会上,科学家提出大气二氧化碳浓度增加将导致地球升温,气候变化首次作为一个重要的问题被提上国际议事日程。
此后,联合国又陆续召开了多次有关气候议题的重要会议。其中,198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决定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和世界气象组织(WMO)共同成立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1992年达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基本框架,开启了人类社会气候治理的伟大进程。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会谈现场 来源:UNFCCC
《公约》确立了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原则,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公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程序有所区别。具体来说,要求发达国家作为温室气体的排放大户,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支付他们履行公约义务所需的成本。而发展中国家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义务。
减排义务之争助推排放交易的全球应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出于提高自身在国际市场竞争力的考量,一些发达国家对于继续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量化减排目标,以及对发展中国家不具有减排责任的条约表现出越来越强烈的反对态度。因而在后续的气候变化谈判中,开始在《公约》的基础上试图为发展中国家也规定某种形式的减排义务。
而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在上个世纪90年代,人类社会主要以碳氢为主体能源,在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未得到发展的前提下,减排温室气体则意味着降低GDP增长速度。
为了引导发展中国家进入温室气体控制的轨道,起初,发达国家试图通过补偿发展中国家的方式换取发展中国家降低碳排放增长速率。从《公约》规定来看,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能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履行其在《公约》下的承诺,取决于发达国家对其资金和技术转让承诺的有效履行。
发展中国家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做出的努力,比如提供信息等,发达国家要承担相关的资金支持。但实际上,虽然《公约》专门就资金机制进行了约定,但措辞十分笼统,并无任何约束力。而这些模糊性和未定量化的约定,导致履约的过程中难免出现供需之间巨大差距,从而导致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大阵营在碳减排问题上存在巨大争议和分歧,让谈判多次陷入僵局。
因此,以发达国家为代表的谈判各方迫切需要寻求一种切实有效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难题,而当时正在美国全国开展的二氧化硫总量控制与交易工作,即运用市场手段进行低成本减排,恰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思路。一方面,通过交易,它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减排所需的资金、技术,补偿了发展中国家因为减排所受到的经济影响。另一方面,也使得发达国家能够以更低的成本实现其减排任务,并同时达到了推动发展中国家切实减排的目的。
可以说排放交易制度的适时出现,恰好满足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不同诉求,从而在推进国际气候谈判和合作的过程中扮演了关键角色。
清洁发展机制成为各国寻求合作的关键
最终,《公约》缔约方历时两年,在1997年达成了《京都议定书》——全球气候变化谈判及合作的重要成果。它坚持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并就温室气体减排设定了三个灵活的履约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nter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IET)、“联合履约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其中“清洁发展机制”是指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在发展清洁能源、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方面与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合作,获得的“经核证的减排量”,即“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 CER”,可以用于发达国家履行《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减排任务。
可以说,“清洁发展机制”是世界各国寻求气候合作的关键,即解决资金和公平问题的一个重要尝试,它解决了气候谈判面临的主要障碍,在关键时刻推动了全球气候治理进程向前发展。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从2001年到2018年,全球有140个国家通过“清洁发展机制”开展了减排合作,共有3038亿美元被投资在气候和可持续发展项目中,在发展中国家减少了大约2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排放。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来源:UNFCCC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政府也积极参与到国际社会推动可持续发展的行动中。根据当时的国际预测,中国被认为拥有很多实施CDM项目的有利条件,如技术能力强、国家风险低、比较容易获取项目投资等。到2010年的5年间,发达国家通过京都三机制实现《京都议定书》减排目标的市场需求大约是每年7.2亿吨CO2,其中的23%需要通过CDM来完成,而中国约占据整个CDM市场份额的近50%,即近8000万吨CO2。而截至2012年6月初,我国成功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注册的CDM项目达到2013个,占注册项目总数的48.47%,CO2减排量约3.8亿吨,占注册项目预计减排总量的64.29%。有大量CDM项目排队等待进行交易。
应该说,CDM机制对于中国低碳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一方面,它为中国提供大量资金和技术,在促进能源产业的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同时,也改善了当地环境。另一方面,通过参与CDM机制,中央、地方和企业的相关人员建立了碳交易的意识和理念,制定和实施了交易机制的配套政策和管理体系,也为中国培养了一大批碳交易相关的专业人员。
然而随着《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在2012年到期,依附于这个全球减排法律文件起到“过渡”作用的CDM机制,也面临着或改革或彻底终结的命运。根据当时全球气候谈判的趋势来看,即使CDM存续,对CDM项目的审核也将越来越严格。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妥善处理已经批复的CDM项目,并继续鼓励节能减排项目的开展和实施,是中国政府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而建立中国自己的国内碳市场,似乎是最为恰当的选择。
哥本哈根会议——中国开启低碳发展之路
鉴于《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将于2012年底截止,国际社会提前启动了新一轮谈判来确定后京都议定书时期各缔约方将如何进行温室气体减排。其中,2009年于丹麦首都哥本哈根举行的《公约》第15次会议被各方寄予了厚望。
哥本哈根大会现场 来源:UNFCCC
然而中国的哥本哈根之旅并不轻松,在会议中,发达国家再次就要求“先进的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印度、巴西等国也承担量化的减排义务而展开争论。
由于各国在谈判中出现的巨大分歧,此次会议最终没有达成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然而尽管如此,哥本哈根大会却将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关注提升到空前的高度,也让中国意识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排放量的上升,我国将面临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减排压力,未来将不可避免地被纳入全球气候变化进程中,承担起温室气体减排的任务和责任。
这从侧面坚定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决心,并将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从“要我做”主动转变为“我要做”,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气候变化国际合作中,走出一条中国自己的低碳化发展道路。可以说,哥本哈根会议结束后,中国国内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开启了新的篇章。(朱莉萌 作者系《中国碳市场手记》编写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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