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评论:成品油出口猛增助长油荒的根源何在?

   2008-02-01 石化石化

138

  抛却企业社会责任缺位的因素不提,我国油价与国际油价之间的巨大价差,才导致了我国相关企业在成品油短缺情况下增加出口的现象。如果成品油定价机制不能真实、迅速地反映市场价格,成品油在紧缺情况下加大出口的现象就难以消除。

  国际能源署(IEA)8月10日发布的报告预计,接下来两个月世界石油供应可能会减少,中国国内将再次出现汽油短缺。遇到汽油短缺,任何国家都会限制成品油出口而加大进口,然而,在我国却出现了令人匪夷所思的一幕:

  海关总署8月10日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1至7月,中国成品油进口达到2174万吨,同比降低1.0%;成品油出口898万吨,同比增长26.2%。而在今年夏季用油高峰,各地市场已经呈现不同程度的供应紧张。成品油进口降低、出口增长的趋势,将在一定程度上助长我国部分地区“油荒”的局面。

  这种反常做法可以说是一再重演。2005年1-6月份,国内成品油供应紧张,但是,6个月内我国却总共出口了759万吨成品油,同比增长幅度竟然高达48.6%。由此导致了我国南方部分地区发生了“油荒”。

  在国内成品油短缺的情况下加大出口,将造成两个方面的危害。其一,使国内成品油供应更加紧张,产生更大的缺口,甚至在部分地区造成“油荒”。其二,我国不得不通过进口补住缺口,不仅将支付更高的价格,更重要的是,容易危及我国的能源安全。美国和日本的实际石油储备规模都远远超过国际能源总署规定的相当于上年进口量90天的水平,分别为158天、169天。而我国即使在首批四大石油储备基地建成后,加上全国石油系统内部21天进口量的商用石油储备能力,也仅能形成30余天原油进口量的战略石油储备,与国际能源总署规定的标准相距甚远。

  由此,成品油不合时宜的出口引发了社会各界对相关企业社会责任感的质疑。全国政协委员郭荣昌在政协大会上高声疾呼:“石油垄断巨头不能忘记了其不同于一般民营企业的国有垄断企业身份,不能忘记了它们应当承担的公共职能。然而,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它们并未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反而严重损害了公众的利益。”郭荣昌委员指出,这说明国有垄断行业监管机制还存在着严重缺陷。如果对其纵容不管,那么这次华南地区的“油荒”极有可能就是明天其他地区的翻版。

  郭荣昌的话不幸成为事实。成品油加大出口凸显石油巨头们社会责任感的缺位。但是,如果统统把责任归结于石油巨头身上恐怕也有失偏颇。既然有识之士已经预警,为何“纵容不管”的现象继续存在?对于成品油出口明显增加的情况为何事先未进行干预?唯利是图是经济人的本性,石油巨头亦不例外,成品油出口必经海关,相关数据有关部门可以掌握得一清二楚,监管并非不可为,有关部门是否应该为“纵容不管”承担重大责任?

  石油巨头们为什么要大幅出口石油?根源在于逐利,在于国内油价与国际油价之间存在的价差。

  目前,发改委制订的成品油价格是基于原油成本为60-65美元/桶,但6月至今,国际原油价格多次突破70美元/桶,炼厂出现亏损,炼油越多亏损越大,这必然导致它们本能地减少炼油产量,至于民营炼油企业更是纷纷停产,由此必然造成供应的不足。另一方面,国内油价与国际油价之间存在一个价格差,国际油价价格高,而国内油价由于属于政府定价,无法迅速而真实地反映市场实际价格。在上调价格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油企通过出口无疑将能换取丰厚利润。

  也就是说,抛却企业社会责任缺位的因素不提,我国油价与国际油价之间的巨大价差,才导致了我国相关企业在成品油短缺情况下加大出口的现象。如果成品油定价机制不能真实、迅速地反映市场价格,价差就会持续存在,成品油在紧缺情况下加大出口的现象就难以消除。

  这其实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依靠行政手段调整成品油价格的弊端。在市场经济规则下,供需之间往往通过激烈博弈找到一个平衡点,这种平衡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调控价格就应该促使正反两方面的作用找到一个平衡点。遗憾的是,我们的有关部门在调控油价的时候却是反其道而行之。在需求淡季、国际油价下跌时,国内油价拒不下调;在需求旺季,国际油价大涨时,国内油价不上调。这种价格调控有违供需平衡规律,既无法让石油巨头们在石油消费旺季扩大产量、减少出口,也无法在淡季避免消费者利益受损。

  因此,不能一味地把问题放在企业社会责任缺位方面,还应从深层次上寻找问题的根源。有关部门应该设计出一个合理的定价机制,使国内油价与国际油价尽可能保持同步,及时调整价格,缩小国内外之间的价差,石油巨头通过出口获利的理由就不复存在,否则,需求旺季成品油出口增加的闹剧恐怕还会上演。(作者系新西兰Massey University大学MBA,财经专栏作家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说明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  工信部粤ICP备05102027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3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