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是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同时也是我国第二大化工贸易地区。图为上海一个港口的化工产品出口装运现场。(CFP 供图)
今年12月1日,一项波及面超过REACH的法规将强制执行,这就是CLP法规(《欧盟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然而记者最近了解到,国内化工企业目前对REACH法规已是耳熟能详,但对同样将给出口欧盟化学品造成深远影响的CLP法规却知之甚少。其实,CLP不仅和REACH一样在今年12月1日面临第一个截止日期,而且受其影响的化学品种类将超过REACH法规,甚至连生物杀灭剂、植物保护剂和因对欧出口量低于1吨/年而无需担心REACH的企业也将受波及。对于国内有对欧出口贸易的化企来讲,应对CLP已成燃眉之急。
波及面超过REACH
什么是CLP?简单来说,就是与联合国的化学品分类与标签全球协调制度(GHS)一脉相承,同时与欧盟REACH法规相辅相成的一部法规。
2002年12月,联合国制定了旨在规范化学品安全包装的GHS。次年7月,联合国经济社会委员会决定正式采用GHS,并要求各国在2008年前通过立法实施。CLP即是欧盟在联合国GHS基础上,结合REACH法规实施进程融入欧盟特色后率先建立的一套欧盟版GHS。该法规已于2009年1月20日正式生效,今年12月1日将与REACH一同面临第一个实施截止日期。
长期跟踪研究欧盟贸易法规的杭州瑞欧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丁勇告诉记者,CLP和REACH在某些方面具有相似性。
第一,欧盟委员会已宣布CLP法规的官方管理机构与REACH法规的管理机构相同,即都是设在芬兰赫尔辛基的欧盟化学品管理署(ECHA)。除了主管部门一致,CLP在内容上还填补了REACH针对分类与标签内容的缺失。REACH第二章第Ⅺ篇关于化学品分类与标签的内容就直接被CLP所替代。因此,可以说不满足CLP的要求事实上也就是违反了REACH的规定。
第二,CLP的实施过程也与REACH相似,都是分步骤完成并且设有过渡期。据记者了解,欧盟现行对化学品分类、标签和包装的规范分为两个部分:针对物质的DSD指令和针对配制品(混合物)的DPD指令。CLP法规就是要对这两个指令进行替代。对此,ECHA设置了两个时间节点:第一个是2010年12月1日。届时所有出口欧盟的化学物质的分类、标签和包装必须同时符合CLP和DSD的要求,而配制品仍可延续执行DPD。第二个是2015年6月1日。届时DSD和DPD指令将被CLP取代,国内出口欧盟的化学品必须符合CLP法规要求。2010年12月1日~2015年6月1日就是所谓的过渡期。
第三,CLP在执行上也将和REACH一样严格。在2009年12月7日ECHA举办的赫尔辛基第三次利益相关者会议上,ECHA负责人用了大部分时间为与会者详细解读CLP法规的内容和监管执法措施,还特别强调要把CLP法规下的安全数据表(SDS)符合性审查作为今后执法的重点之一。据了解,目前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德国、芬兰、匈牙利、爱尔兰、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英国等19个欧盟成员国均已制定了CLP执法措施。其他国家的执法细则也将陆续出台。
虽然CLP法规的内容与REACH法规联系紧密,实施方式也存在相似,但前者涉及到的化学品种类却超过了后者,几乎涵盖了所有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化学物质和配制品,受其影响的企业将更多。丁勇指出,CLP涉及面更广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出口量大于1吨/年的化学品才受到REACH影响,而在CLP中,即使出口量低于1吨/年的化学品也受到管辖;其次,部分被REACH豁免不需要注册的物质在CLP下并不受豁免,如农药、生物杀灭剂、植物保护剂等;再次,聚合物在REACH中只需要注册聚合物中的单体,而CLP是对成品聚合物进行管辖。总之,几乎所有可能有危害的物质和配制品,不论吨位,只要出口欧盟,都将受CLP的管辖;几乎所有输欧化学品的制造商、贸易商、分销商,都需履行CLP规定的义务。从2010年12月1日起,进入欧盟海关和在欧盟市场上流通的化学品如果没有按CLP法规的要求更新安全数据表和分类标签,则被视作违反CLP法规的要求,会遭遇货物滞港、退货、罚款等命运。
企业鲜有知情
据丁勇估计,欧盟CLP法规的实施会涉及到数万种化学物质,将使化工类产品的出口成本增加1%~3%,国内约3万家有产品出口欧盟的化工企业受到影响。单是对出口欧盟的化工产品更换符合CLP的标签和包装,就需要耗费数十亿元。一些技术落后、规模较小的企业很可能因为缺少应对技术和资金而出口无门。
CLP法规造成的影响如此之大,但是国内大多数化工企业对此并不知情,有的甚至闻所未闻。
浙江寿尔福化工公司对欧出口量占产量的50%~60%。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刘凯告诉记者,虽然他们在应对REACH上已经做了很多工作,多种物质进行了预注册,两种物质已完成正式注册,但是对CLP法规也是刚听说。他甚至不清楚该法规的具体实施日期。北京京盛国泰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家君也表示,今年4月份才得知有CLP,而周围大部分企业迄今还未听说这部法规。
杭州瑞欧科技公司针对目前国内已完成REACH预注册的数千家化工企业的调查显示,90%以上的企业对CLP完全不知晓。该公司项目经理邱志芳告诉记者,在日前举办的一次CLP法规普及宣传会上,来自全国的60余家化工企业大部分对CLP法规毫不知情,更谈不上应对。只有生产常温有机过氧化物的江苏强盛化工有限公司因为长期和多个国际大型化工企业保持着合作关系,在应对CLP法规方面采取了十分积极的措施。
邱志芳认为,面对CLP法规,企业需要做的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需要对出口产品的分类、标签、包装进行更新。国内企业化学品包装的标签中对化学品的危害性描述和防范措施与CLP有着不用程度的差异,需要按照CLP的要求在细节上作出更改。以甲醇的新旧标签为例。原有分类是“高度可燃、有毒”,对应的危害描述是“高度可燃;吞食、和皮肤接触以及吸入有毒;若吸入、接触皮肤和吞食,会产生严重的不可逆的危险”。而在CLP法规要求下,分类需改为“可燃液体2类、急性毒性3类、有特异靶器官毒性”,危害描述需改为“易燃液体和蒸汽;吸入有毒;吞咽有毒;对器官造成损害”。同时,标志危害的图标也要作出更改。
其次,企业需要更换符合CLP法规的化学品安全数据表。在2010年12月1日到2015年6月1日之间,物质的安全数据表上必须强制性同时具备CLP和DSD两个分类体系的分类信息;配制品的安全数据表可以延续使用DPD的要求,若要使用CLP分类,则标签上只能体现CLP分类体系的分类信息。2015年6月1日之后,DSD和DPD废除,SDS上必须提供根据CLP法规进行的分类信息。
再次,企业需向CLP法规实施机构ECHA进行通报。对于国内企业而言,要么通过自己的欧洲分公司或唯一代表(OR)来通报,要么督促欧洲进口商自行通报。只要其中之一完成了通报,就不会影响出口。在没有通报的情况下,即使企业自行对分类、标签、包装内容进行了符合CLP法规的更改,也不能出口。
其实在CLP之前,欧盟已经有对化学品分类、标签、包装进行规范的文件,即DSD指令和DPD指令,但国内多数出口化企这两项指令的执行并不到位,不过出口却未受阻碍。因此,部分不了解CLP的企业也怀疑CLP是否会重蹈覆辙、宣而不行。对此,丁勇认为,之前的DPD、DSD都是指令,而CLP是法规。虽然只有二字之差,但在欧盟,这两者却是完全不同层次的法律概念。后者的法律层次和执行力度将和REACH一样,而REACH的执行情况国内企业已是有目共睹。
早应对早受益
所幸的是,CLP法规的难度要低于REACH。
邱志芳说,应对CLP法规的难度集中在数据收集和评估上,但是其获取数据的难度要远低于REACH正式注册。实际上CLP所需数据在国内外公开的数据库等领域基本都能收集到。虽然企业可能需要测试部分理化数据,但也可以通过一定的非测试方法来避免部分理化试验。鉴于CLP法规要求的数据和通报时提交的卷宗与REACH正式注册是互通的,那些正在进行REACH注册的企业,在数据齐备的情况下完成更新标签和SDS以及进行CLP通报的全部流程仅需3周左右时间。
但是应对CLP的紧迫度不容忽视。ECHA规定,对于在2010年12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物质,要在2011年1月3日前完成通报,在2010年12月1日后投放市场的物质,要在这之后一个月内完成通报。因此,早作准备才能避免在12月1日后出现贸易中断的情况。尤其对于一些没有做REACH注册的企业而言,应对过程会比较复杂。
中石油REACH项目组成员杨延翔分析说,一方面企业需要全面收集数据对化学品进行分类、标签、包装的更改;另一方面还得跟欧盟进口商沟通,协商以谁的名义进行通报。这对没有REACH注册经验的企业来讲,过程本身就比较繁琐。同时,企业要确定该化学品在分类标签时归属于哪一类、需要作出怎样的描述,这些都需要物质的相关数据来作支撑。如果企业之前对数据没有任何准备,临时抱佛脚就容易耽误通报。
丁勇说,鉴于REACH法规和CLP法规之间的相似性,ECHA规定,如果企业可以在今年12月1日之前完成REACH正式注册,企业将被豁免CLP通报。这对于已经决定要做REACH正式注册的企业来讲,不失为一石二鸟的好机会。
5月底在杭州召开的出口企业应对欧盟CLP法规培训会现场,当时有80余名国内化工企业代表参加。 (叶婷 摄)